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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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之一) 以何为名——“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及构成 引言 随着电子科技的应用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运输业进入了物流时代。物流不但把各种运输方式予以有机结合,而且将生产、销售等诸环节也合而为一,成为一种高度综合的现代化生产与运输方式。在物流体系中,多式联运仍是其命脉及主干之一。尽管人们对物流的蓝图构划得十分美好,但是囿于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到目前为止,物流的总体水平仍然处于发展阶段。中国的物流状况虽然现在作为一个热门话题备受瞩目,但其实质很大程度上仍只是多式联运的代名词。因此为了迎接物流时代的到来,有必要对其主要基础——多式联运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努力在诸多分歧上达到共识,并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统一化,从而以“法律一体化|”更好地适应和促进“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和发展。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的的一种国际货物运输组织形式。由于集装箱运输的飞速发展,使多式联运成为国际货物运输业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打破了过去海、陆、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联贯的传统做法,而将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联为一体,构成一种跨国(地区)的联贯运输方式,被喻为运输业的一次革命。 与传统的运输方式相比,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涉及当事方众多,过程也更加复杂,诸多法律问题存在争议,迄今仍没有定论。本文试就这种运输方式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展开探讨。 以何为名——“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及构成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称谓的发展和统一化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下简称国际多式联运)虽然被广泛应用,但国际上关于该概念的特定称谓却尚未统一,相关的概念主要有:“联合运输”、“联运”、 “连运”、“集装箱运输”以及与多式联运相对应的“单一运输”。LocaLhosT [i]这些名词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都有一定甚至十分密切的联系,相互之间极易发生混淆。所以罗尔夫•威特教授 (ralph de wit) 告诫说:即使这些概念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在实务中也非常容易被混用。因而不能仅依靠其所使用的术语来判定一个运输合同的性质。[ii] 运输合同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承运人权利、义务范围的大小,对运输方式的概念内涵理解不一,极易引发纠纷和争议。为了避免这种状况,除了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选择有关的名词或术语,并注意依合同内容而非形式来确定运输方式的性质外,更好的解决方法也许是尽快将这种运输方式的特定称谓统一化、确切化。联合国经济和贸易发展委员会(uncatd,下简称联合国贸发会),国际商会(icc)等国际组织也在为此做着不懈努力。目前实务和理论界最常见的术语便是1980年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中最早出现的“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port)”一词。该称谓准确地描述了这种运输方式的特点并为人们普遍接受。可以想见,随着它被日益广泛地应用,这一术语将取代其他,成为该种运输方式的专用词语。 除了描述这一运输方式的术语有待统一外,关于这一概念的具体法律内涵,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也有各自规定。下面一一加以介绍分析。 二.国际公约和惯例及各国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内涵的规定和理解 1.国际公约和惯例 (1).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目前看来,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定义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根据该公约,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iii] 公约的这一定义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它将多式联运与联运明确区分开来,后者是在单一运输方式之间进行连续运输;第二个特点是公约强调多式联运的国际性,并规定国际性的标准是:接管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要位于不同国家。[iv]这大概是由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较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路程更长更复杂,国际性不可避免地成为其一个突出特色。实务中,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也的确在整个多式联运中占了绝大比例。很多学者在其著作或文章中分析有关多式联运的问题时,他们主要论及的是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实践中当人们谈及多式联运,针对的也主要是国际层面上的这种运输方式。因而,“多式联运”往往就是“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代名词。本文中,如果没有上下文特别说明,多式联运即指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2). 《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则》 距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的生效,大概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原因可能在于:其一,公约具有强制适用性。其第3条规定,符合公约要求的多式联运合同一经签定,本公约即对这种合同强制适用。[v] 这种强制适用的要求,对一些国家来说,可能一时难以接受。其二,公约生效的条件也比较不易满足,它要求30个国家加入后的12个月内才能生效,但到目前为止,仅有7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为了确保该公约生效前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能有效地进行,有关国际组织决定制定一个临时性的规则,这就是联合国贸发会会同国际商会在《1975年国际商会关于联合运输单证(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combidoc)的统一规则》(下简称《1975年国际商会统一规则》)的基础上,参考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制定的《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则》(下简称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 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对多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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