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惩治职务犯罪的需要,职务犯罪侦查逐步向专业化方向考试以后,检察机关招录检察人员的门槛也有所提高。通常是受过正规法学教育且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才能进人人民检察院工作。司法考试以前进入检察系统地人员,通过在职培训,基本上人人俱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16]这无疑是大大提高了检察队伍的法律素养,但同时也造成了检察人员专业的单一化。而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仅精通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掌握会计金融、心理、建筑工程、税收征管等等不同专业的知识。但这些专业的人员通过现行招录制度很难进入检察机关。需要指出的是,为了培养高素质实践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中国法律硕士学位教育已经进行了十年。十年来培养了一大批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使我国法律职业的整体知识结构由所优化。但不可否认的是,实际效果与制度设计之间依然有很大的差距,民间对法律硕士质量并不是很高。有人甚至人为法律硕士学位教育“播下的是龙种,生产出的是跳蚤。”该评论是否言过其实有待于进一步考察,但笔者从调研中发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中这类复合型的人才并不多见。
三、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专业化的途径
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需要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实现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途径进行。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1.体制内人力资源的共享。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是一种发展趋势,这一趋势根源于职务犯罪的发展。根据我国现行检察机关的设置和案件管辖的规定,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一般由较高级别的检察机关负责,而这类案件对侦查分工和协作的要求更高,更有必要使用特殊侦查措施。lOcaLhost不难看出,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程度在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是不一样的。级别高的检察机关对侦查专业化的程度要求要高,级别低的检察机关要低。某些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并不是经常发生,或在某些地方不经常发生。过度的专业分工反而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根据检察一体原则,在检察体系内部实现人力资源的共享。根据案件发生情况和侦查工作的需要,进行有专才的侦查人员的有机流动。在同一检察机关内部,实现反贪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侦查人才共享。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加强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协调作用,调动侦查人员异地办案或跨级办案,使侦查专才有用武之地。在这方面,实践中进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模式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通过一体化模式实现侦查人力资源的共享,在提高侦查效率的同时也推动了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当然,检察系统内人力资源共享模式更多着眼于对现有人才的使用上,实现侦查队伍专业化还必须建立专业人才的生成机制。
2.进行专业化培训。进行有针对性的侦查业务培训是实现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专业化的重要途径。在现行的检察人员招录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可行的做法是对已经取得检察官资格,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侦查专业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设计,一是不同办案环节的侦查实务技能培训,二是除法律以外与侦查办案有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前者注重实务操作,带有操作演练的性质,后者则侧重专业知识的补充,带有补课的性质。通过紧贴实务并带有很强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可以促使一部分检察侦查人员实现专业转型,从通才转变为专才,以实现侦查队伍人才的多样化,从而推动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发展。
3.建立检察事务官制度。从长远发展看来,为了应对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发展,检察机关必须从制度层面实现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察事务官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拥有实施侦查的法定职权,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则处于辅助地位,协助侦查犯罪。但检察官却面临着侦查能力弱化和办案专业不足的危机。实践中,检察官不愿亲赴现场指挥,所谓侦查只是侦讯,名为指挥侦查,实际上小案被警察指挥,重案被调查员指挥。为改变检察官有将无兵,侦查能力受限的状况,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于1999年通过“法院组织法”修正案,增设检察事务官,协助检察官办案。2000年6月1日,“法务部”遴选第一期100名检察事务官,正式分发各地检察署。[17]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第66—2条、第66—3条的规定,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设检察事务官室,置检察事务官。检察事务官受检察官之指挥,处理下列事务:(一)实施搜索、扣押、勘验或执行拘提;(二)询问告诉人、告发人、被告、证人或鉴定人;(三)襄助检察官执行其他第60条所定之职权。检察事务官处理询问告诉人、告发人、被告、证人或鉴定人之事务时,视为“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项之司法警察官。到2007年11月,投入检察机关办案团队的检察事务官已有450人,[18]到2008年底,检察事务官人数将达532人。[19]
近九年以来,我国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实务运作模式也在不断的探索中。以台北地检署为例,在内部分工方面,地检署将侦查实务、财务金融、营缮工程、电子资讯等各类专长人员平均分配到各个侦查组,“以使各侦查组皆能成为具备多元综合战力之办案队伍。”主要运用方式可分为“专责案件”、“普案轮分”、“集中调遣”、“侦诉合一”等四种。[20]从检察事务官制度理念上看,既有制衡司法警察消极懈怠之意,也有以检察事务官特业专长辅助检察官侦查与公诉之用。
在我国大陆,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察事务官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事务官队伍。在招录检察人员时,根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适当招收金融、证券、会计、建筑工程、心理学、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对于这些专业人员可以结合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不走检察官序列,单列为检察事务官序列。在工作中协助主办检察官或主诉检察官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和公诉工作,以弥补检察队伍专业知识上的不足。可以先在较高级别检察院设编,根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集中调遣。
【注释】
[1]由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文化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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