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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和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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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和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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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的出资义务也具有一定的约定性。 三、公司发起人违法出资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兼具法定性与约定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其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一)侵权责任——对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95条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对发起人侵权责任的规定.其中亦应该包括由于发起人违反法定的出资义务而给公司带来损害的情形,发起人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对其他发起人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这两项明确规定了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应向其他发起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区别在于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公司法》明确发起人应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法律没有明确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这与《公司法》第80条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签订发起人协议而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则无此要求的状况是相一致的。但笔者认为这不利于追究违约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建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亦应制定签订发起人协议的相关条款。 关于发起人出资违约责任的承担对象,有观点认为,仅在出资义务不履行导致公司不成立、解散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出资义务不履行的股东才向其他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公司设立成功的情况下.出资义务不履行的股东是按照公司章程向公司而非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从出资对象来看,发起人的确是向公司而非其他发起人出资.由此认为发起人应向公司承担出资违约责任似乎不无道理。但笔者认为,虽然公司章程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事项,但它并非设置了发起人出资义务,而仅仅是对其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做出了细化规定,真正设定发起人出资义务的是发起人协议。而且,公司章程是由发起人共同制定的公司自治性规章,而非公司与发起人签订的某种契约,认为发起人应依照公司章程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少理论依据。笔者认为.既然是发起人之间缔结了发起人协议.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不论公司是否成立,出资义务不履行的发起人都应当向其他发起人而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发起人向公司出资的内容.可视为合同中的“为第三人设定债权的合同”即涉他合同.即发起人为未来的公司设定权利的合同。当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中最主要的责任方式就是继续履行。即按照发起人协议继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对其他发起人承担支付赔偿金、损害赔偿等责任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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