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13(1916).
[5] barton beebe, the semiotic analysis of trademark law,51 ucla l. rev.646.(2004).也可参见彭学龙:《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第二章,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邓宏光:《商标法的理论基础》第一章,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6]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1页。
[7] 同上注。
[8] gottfried dietze, in defense of property, the johns hopkins press, 1971, p71.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
[9] l. bently and b. sherm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696, note 13,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10] 《英国1938年商标法》第22条承认了商标可以单独转让,而不需要随着商誉转让。另请参见nicholls法官在scandecor development ab v. scandecor marketing ab案中的评论意见([2002] fsr (7)122,134-138)。
[11] 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页。
[12] 三要件说起源于“jif lemon”案,成为英国假冒之诉中最重要的学说。此后又被diplock 和fraser爵士在advocaat案中拓展为五要件说。传统的三要件说的优势在于,恰当地界定了三要素之间的内在关系。在一个假冒诉讼中,这三个要件是内在统一的:独占性的声誉提供了不实陈述的必要基础,不实陈述必须已经或者极有可能造成商誉的损害,而对商誉造成损害则是诉因的关键。商誉本身是由商业活动产生的,商业活动成为声誉的来源。原告可能能够证明由于在联合王国享有声誉而导致公众因被告的行为而被误导,但是如果他在此没有商誉,其主张得不到支持。(参见d.kitchin etc., kerly’s law of trade marks and trade names. 13th ed, 413-417. (sweet & maxwell ltd.: london, 2001))。
[13] spalding v. gamage (1915) 32 rpc 273.
[14]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2页。
[15]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16] 张玉敏、易健雄:《在主观与客观之间----知识产权‘信息说’的重新审视》,《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
[17] 刘春田:《知识财产权解析》,《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18] 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公司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吕梁地区中院(2002)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19] 在该案中,广东佛山中院在2005年判定赔偿1000万元,广东省高院2008年2月2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8日再审判决判定被告构成侵权,但因为原告未实际使用而只赔偿2万元。(参见李唐:“‘红河啤酒’商标案尘埃落地”,《云南经济日报》2009年5月14日。)
[20] 北京中农科技术开发公司诉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商标侵权案((2004)海民初字第8212号民事判决书)。
[21] 汪泽:《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民事救济与限制》,《知识产权》2006年第3期。
[22] 邓宏光:《我国商标注册周期过长的困境及其出路》,《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7期。
[23] [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页。
[24] 李扬:《再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25] [美]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9页。
[26] [美]威廉·m·兰德斯、查理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勇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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