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亟待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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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仍然存在着法制观念淡薄、立法不完善、行政执法机构力量不充足等问题,必须采取修改和完善现行《安全生产法》,加快制定、修订配套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执法不力等问题还相当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最终实现本质安全。从法治的角度看,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一、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第一、法制观念有待加强。虽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与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有的监管人员没有真正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安的重要性和深刻内涵,不熟悉、不懂得法律手段和法制在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市场监管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遇到问题不是依法办事,而是凭“感觉”和经验办事。第二、安全生产立法有待完善。虽然安全生产立法的数量不少,但还没有健全上位法与下位法、国家法与地方法、专门法与相关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相互衔接配套、统一和谐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一是《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尚无配套法规作出具体法律规定,如安全监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二是有些现行立法的制定时间久远,情况变化,亟待修订,如《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三是有些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需要衔接。四是有些地方立法滞后,需要推动。LOCalHost少数地方立法滞后的省区虽然企业。在监管监察工作中提出的许多法律问题,不是没有法律规定,而是没有学懂弄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监管监察工作的依据和手段,必须融会贯通,运用自如。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和规定都有其特定的背景、所要解决的问题和丰富的法律内涵,不同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学习法律法规不可纸上谈兵,不可叶公好龙,不可浅尝辄止,不可断章取义。第四、加快监管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一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建设,使其有位、有权、有责,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和能力;二要依法组建专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充实和加强一线监管执法力量;使监管执法的范围延伸到城乡各地。三要依法治内,清除监管监察队伍内部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现象,自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 第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和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机制,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法之有威,在于法之必行。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解决目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促使监管监察机构勇于执法、严于执法和善于执法。二要依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建立必要的协调沟通机制,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联合执法的强大力量加强监管的薄弱环节,用重典治理安全生产领域的混乱现象。三要结合专项整治,在重特大事故的查处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联动机制,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打击事故瞒报、谎报,大张旗鼓、理直气壮地依法查处无视法律、藐视政府、以身试法和公然抗法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者和重大、特大事故责任者以及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维护法律尊严、政府权威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权益,树立令行禁止、秉公执法的形象。 总之,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要紧紧围绕国家局党组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进一步转变观念,狠抓落实,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为契机,尽快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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