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钦定宪法大纲》的宪政意义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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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发展,极大刺激和发展了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经济地位的提升使得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提出了要求,希望与统治阶级分得政治权力,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对立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与此同时,西方先进文化的传播,尤其是法文化的传播,带来了人们思想观念上的巨大更新。传统儒家法律文化的支配地位在清末开始动摇,封建君主专制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受到挑战。在此基础上产生的《钦定宪法大纲》,初步建构了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政体可以说是清末立宪中较为合理的选择。 四、初步确立了宪政思想中的权利义务观念 在西方源远流长的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自然权利说奠定了西方近代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自然权利说的价值核心是对个人的权利利益的肯定,认为个人的权利是最根本的权利,具有先天合法性。个人权利是构造政治实体的基本原子或元素,维护个人自然权利则是政治组织的基本目的。因此,在西方古典宪政文化中讲求的是个人本位、权利本位。 而在中国传统社会,强调王权至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滨,莫非王臣”,王权在人们的头脑中占支配地位,再加上“中国社会缺乏西方那样的与他人分立对抗的、绝对的个体人(individualperson)的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义务、轻权利的法的义务本位观尤为明显。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传人,“天赋人权”观念成为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思想武器。尤其到了清末,立宪思潮盛行,个人的权利要求更明显地在立宪中体现出来。“苟无民权,则虽有至良极美之宪法,亦不过一纸空文,毫无补济。 ‘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之也。”而统治集团也不得不改变过去的彻底否认个人权利的思想,开始有限度的承认个人权利,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则初步确立了宪政思想中的权利义务观念。 大纲在君上大权之后以附臣民权利义务的形式规定了“臣民”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其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诉讼权利、财产权利等,义务包括纳税义务、服兵役义务、守法义务等。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虽然范围有限,但却反映了近现代西方立宪的基本精神和内涵,尤其是规定臣民的财产“无故不加侵扰”,更加接近西方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尽管《钦定宪法大纲》仅仅是一个宪法性文件,但作为以后制定宪法的重要依据,其对权利义务的大纲性规定无疑会对立宪产生重要影响。大纲规定的臣民权利义务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破天荒地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近代法理学中最重要的权利义务概念,这也是传统中国法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标志之一。从法制现代化的角度看,《钦定宪法大纲》在中国法律文化演进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有限度、有条件地确认了民权事实,与西方宪政初步实现了形式上的对接,反映了中国法律文明的历史进步趋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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