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婚姻法》 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立法不足 补救措施
【论文摘要】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也同时存在着一些不足,这是需要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既可以通过进一步修改《婚姻法》达到,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制定行政法规来实现。
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修正案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上不仅增设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细化了约定财产制,而且还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违反夫妻财产制的行为设置了补救措施和法律责任,这无疑对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复杂的夫妻财产问题是一大进步。但是,修正后的婚姻法仍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我们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它。本文结合国外民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经验,联系我国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拟对此作一简要探讨。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概况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制度,其内容涉及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和对外财产责任等问题。日]《婚姻法》所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尽管主摹休现在人身关系方面,但财产关系方面也是不可忽视的,而夫妻财产制度又最能表明夫妻在家庭中的实际地位,所以一直为社会所关注。我国历来颁布的《婚姻法》都比较注重这一点。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第23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lOcaLhOST”这种夫妻财产制度亦即一般共同财产制(z1。由于当时的社会性质是新民主主义社会,所以这种单一的共同财产制对于妇女地位的提高,社会的稳定,社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妇女经济能力的增强,新型夫妻财产关系的出现,1950年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问题上所采取的单一的一般共同制(而且只在离婚时这种财产制度才体现出来)己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1980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二部《婚姻法》。在其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由于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尽管学术界一致认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过于宽泛,但不可否认,这种财产制度在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正确处分夫妻的共同财产,维系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夫妻中弱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当时立法的背景是计划经济,对夫妻中合法的个人利益明显考虑不够,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夫妻婚后财产的性质、来源、内容、种类日益复杂,人们的婚姻观、财产观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以前那种单纯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己不能反映时代的要求:而约定财产制又太简单,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十分不便,所以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就被提上t议事日程。经过各界几年的努力,在21世纪的第一年新的《婚姻法》终于与世人见面了。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7, 18, 19, 39, 40,41, 42, 47条上。新《婚姻法))在法定财产制中不仅增补了个人特有财产制,而且还对个人特有财产制和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增强了其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在约定财产制中又对约定的财产范围(婚前或婚后财产)、约定的具体形式(婚后所得共同制、分_._.、_二,、_‘_._二①、,、,、.、_.、一_别财产制、混合财产制一)、约定的方式(书面形式)、约定的效力(不仅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而且还具有对抗知道该约定的第三者的效力)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在夫妻财产分割中,不仅继承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合理原则(协议为主,诉讼为辅),而且还考虑了农村中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具体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对因一方的特殊贡献或生活困难而增加了夫妻财产补偿权或获得对方支助权利的具体规定,还对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行为制定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同时,新《婚姻法》在第12条还对因非法同居所引起的财产分割进行了具体规定。因此,这次《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上的修正是极其成功的,它对正确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其意义将是深远的。
二、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上的立法不足
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上的立法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功,但也同时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定财产制的立法不足
1、仅有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却无推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新《婚姻法》第17条所设立的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实际上仅是一种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一种没有争议情况之下的财产制。但对于夫妻财产中有争议的部分,比如抽奖,丈夫出钱,妻子选号,最后得大奖,该如何处理?新《婚姻法》没有涉及。国外许多国家的立法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日本民法典》第762条第2款规定:“夫妇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属于共有。..《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7条第3款规定:“结婚后至判决分居前,夫妻任何一方所获得的任何财产,无论是个人名义或双方名义享有的诸如联合租赁、共同租赁、不可分割的租赁和共同财产等共有形式占有的财产,均应视为婚姻财产。如能证明财产是以2款中所列举的方式获得的,就可以不视为婚姻财产。”i4j 《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所有财产,在未被证明为配偶一方的自有财产时,被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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