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证据不足 |
|
|
> 三、关于“证据不足”的正确把握 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确认不具备起诉条件没有胜诉可能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适应的对象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条件。然而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证据不足”是否能够正确把握,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适用法律,能否惩罚犯罪和能否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一个十分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所谓“证据不足”实际是相对“证据确实、充分”而言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其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事实,就是“证据不足”。那么,如何掌握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证据不足”这一实体要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所以看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不足”。主要是: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据此,案件只要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就可认为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来看,认定有罪的证据必须要达到确实充分。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就视作为证据不足,也就不能定罪罚刑。那么,如何来正确判断证据确实充分,司法实践中因案而异,一般来说主要从四个方面去掌握:一、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经查证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据以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确实存在着客观联系;三、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均已合理排除;四、案件事实的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并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据此,只有达到上述的四个要求,才可以说证据确实充分,反之只要其中一个方面达不到要求,则视作证据不足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被宣告死亡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下一个论文: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行政关系的浅论
|
|
|
看了《浅谈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证据不足》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浅谈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 [法律论文]浅谈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渎职罪主体资格探析 [法律论文]浅谈文化迁徙与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关系 [法律论文]浅谈渣滓洞看守所被关押人员被捕原因略考 [法律论文]浅谈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影响 [法律论文]浅谈在《东盟宪章》下解决当前法律问题 [法律论文]浅谈破除制约瓶颈、拓展路径空间,不断开创消防法 [法律论文]浅谈有关司法实践中风俗习惯的适用分析 [法律论文]浅谈对歌曲作品的认定以及对歌曲作品权利主体的认 [电子机械]浅谈中小企业电子信息安全技术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