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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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承包经营权;林地流转;林权改革 内容提要: 在林权改革的大背景下,作为林权改革的重要内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备受关注。本文从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其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流转方式,分析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的问题:法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以及市场不完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策,以促进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公允流转。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及原则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概念 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按一定程序,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或无偿的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1]。 林地承包经营权可分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指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考试科目。简化评估程序,降低评估成本,确定合理的流转价格。 第三、规范政府行为,减少政府在流转过程中的干预,对流转过程给与必要的引导及信息供给。建立要素市场,充分尊重流转主体的自由权利,逐步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 (三)市场不完善 明晰产权是林权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林农,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主体,其在市场上的地位与其本应该拥有的地位不相称。loCALHost由于我国林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低,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市场信息明显不对称:林地市场信号虚假、垄断现象严重,林农作为承包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导致交易成本过高。在农户和公司间林权流转中,农民权利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与损害。主要表现在合同订立中公司方利用其经济实力或获得地方政府协助或与村干部“合谋”签定期限长、价格低、权利多责任少的合同 [8]。 目前,林地流转的一级市场比较完善。所谓的林地流转一级市场,通常是指通过承包、拍卖、招标等方式使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取得林地的使用权。但二级市场还未健全,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流转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林地流转中介服务市场化体系处于起步阶段,中介机构匮乏,即使一些地方有中介机构,但真正按照市场程序进行林地流转的并不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林地流转的地区性、封闭性强,损害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林地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9]。 上述情况,很大程度上是由计划经济所导致的。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必须要消除计划经济的影响,减少政府干预,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不断健全林地流转的二级市场,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实现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要实现林地流转中介服务的市场化,大力培育林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合理规划林地流转,收集发布林地供求信息、进行项目推介、规范林地流转程序、指导办理林地流转手续、协调处理各方关系、搞好林地流转的服务,促进林地流转的合理、公允,真正实现林权改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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