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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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各主管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的职责,以便于确定合格的诉讼被告。在目前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则是一条可行途径。 三、受案范围 按照我国《条例》第53条的规定,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包括: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作出的终裁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追溯征税、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对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从这些规定来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显然高于wto(反倾销守则》第l3条所规定的“终裁和复审决定”。对司法审查的范围作出如此严格和广泛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履行wto成员国义务,提高反倾销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的态度和决心,必将受到各国的欢迎和赞许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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