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具体的社会制度的设计可以而且应当考虑到本国的历史文化和其面临的实际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宪政体制也应当有其共同相通的共性(否则就不是宪政),这种共性,依笔者的理解就是对人的自由天性和人人生而平等的权利维护和保障,对政府权力可能被滥用的怀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立宪政体的解释是:受到常规性法律和政治约束,并对公民负责的政体。在立宪政体下,公共权力机构和公民一样,都必须服从法律和宪法当代中国的学者在谈到宪政时也认为:只有宪法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重、重视和实施,惟有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的保障,惟有政府的权力受到实际的制约和监控,惟有全社会在宪法的作用下整体上实现了自由、效率、平等、公正、稳定和发展,才能说到宪政。所以说,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宪政是依宪治国所达到的理想状态。
这样一来,社会主义的宪政国家理论本身就存在着的结构性和表述性的矛盾,表现为:一方面,它是宪政的,即在宪政视野中,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应当是超越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界域并从宪法和法律的视角去审视并加以谨慎地运作;另一方面,它是社会主义的,即社会主义的宪政国家体制是政治的社会革命的产物,而且,在社会主义宪政国家背景下的社会制度的设计却是服务于社会政治革命的目标的。
三、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对社会制度的价值观念体系的重构,一个国家内部可以有不同的社会制度的存在,同一类社会制度也可以在不同的国家中存在,宪政意味着还社会制度以其本义。
如果将社会制度作一般的社会规则体系的意义上去理解,上述矛盾自可迎刃而解。一个国家内部可以有不同的社会制度的共生、共长,同一类社会制度也可以在不同的国家中存在。这不仅是根据上述观点所作的合理的逻辑推论,也是当今世界客观的真实的存在。“一国两制”的模式,虽然不是在宪政视野里对社会制度构建的思路,而是实用主义的思维模式产生的结果。但它却必然地会引发人们对社会制度的本体性的思考。从实证的意义上说,中国的“一国两制”从观念到实践的进程本身就证明了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可以超越政治国家的传统思路并从宪法和法律的视角去审视并加以谨慎地运作的。
一国两制的原初语义是在一个国家的主权范域内实行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在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允许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所谓的大陆地区是主体,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的提法,喻示着大陆以外的即主体以外的港、澳、台是旁支、是支流。在哲学和政治学的意味上,在习惯的话语背景下,应理解为中国社会制度的本质仍然是社会主义。这是用哲学化的量和质的辨证思维模式代替了法理学(法哲学)思维模式去诊释法律领域的宪政构造的事实上的变异。习惯于哲学思维模式的人们就可以当然地认为,一国两制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政治国家的特色之一,是社会主义的中国解决其面临的实际问题时的一大创举。这种观念上的习惯的思维定势造成了我们在世纪之交错失了对传统的社会制度的价值观念休系进行深刻反思并重构的良机。对此,法学界难辞其咎,究其缘由,乃是法学的研究停留在法律学的求证,法理学的理性让位给实证主义的思维,法学的研究变成政治学的附庸,而由此产生的后果是一国的法律体系缺乏理性的灵魂,成为国家政策的法条注解旦。法学的发展总是表现为在政治家们的智慧的灵光闪现后,再一窝蜂地去做进一步的注解。在宪政领域中的理论研究虽众,但乏对社会制度观念内在反思和批判。
再者,台湾问题的久拖不决,自然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可供政治家们去分析。但对我们多年来的台湾政策变化的背后深层原因的宪法学的反思却是空白。现在对台政策的底线,我们已经退到了“承认一个中国,其他问题都可以通过谈判来解决”。也就是说,其他问题都可以通过谈判彼此做出让步。对政治家所设定的这一政策上底线,我们的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不知当作何理解。
从时代背景看,当今的时代是“和平与发展”取代“革命和战争”的时代。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当然也是中国社会争取和实现发展进步的大背景。伴随着中国加人wto组织。中国社会融人世界发展的大格局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如果说宪政体制下的中国的社会制度有其不同于一般宪政国家的特定内涵,那么,中国要通过经济上的全球化的协作实现现代化,能否只要经济上的果实,而不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和体制?能否在经济全球化的格局中继续“严防死守”传统的社会制度的价值观念体系不动摇?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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