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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关联性研究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关联性研究

【摘要】老年人犯罪的概念是划定老年犯罪人年龄界限的基础,这种选择和传统、人口状况以及社会发展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而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问题,不仅仅是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的需要,也是刑事政策以及社会政策等多方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要达到最好的契合,一方面应考虑老年人的自身状况,另一方面应考量刑事法律的社会效果,以确定相对理想的刑事责任年龄上限。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概念;刑事责任年龄;关联性


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一)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年龄界限问题

老年人犯罪其实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提出要对其进行研究的时间很早。1899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一次犯罪学会议上,就已经有人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了讨论,[1]这也是有据可查的对老年人犯罪较早进行关注的一次研究。只是直到上个世纪,老年人犯罪达到一定规模之后,才激起了更多人对它进行研究的兴趣。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不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将老年人犯罪定义为:一定年龄以上的人所进行的犯罪行为。所以,现存的各种观点的分歧也主要集中于如何确定这个年龄的界限。

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指出,人们把所有60岁或60岁以上的老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统称为广义上的老人犯罪,而狭义的老人犯罪是指由于人的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2]这里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分,一个着眼于行为主体,一个着眼于行为特征。locALhoST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所包含的范围较小,它把老年人所实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3]我们的讨论都是集中于广义上的老人犯罪,但施奈德的观点也受到了其他一些德国的犯罪学家如凯泽、阿尔布莱希特的认可。[4]

日本关于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和德国既有所类似,但也不尽相同。他们将其称为高龄者犯罪。大谷实认为:在犯罪统计上,将60岁以上的人的犯罪称为高龄者犯罪。[5]而在另外一本日本的刑事政策学的专著中认为:高龄者通常较多是指65岁以上者,但根据《犯罪白皮书》统计上的条件,指60岁以上者。[6]这里提出了65岁或60岁两个界限标准。

英美学者对这个问题也有涉猎,但是也有许多分歧。如巴特勒(butler)和莱维斯(lewis)认为65岁在描述一些诸如健康、精神状况以及心理和生理的忍耐力或创造力方面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它是出于某种目的所做的强制性的划分。[7]另外一些学者认为65岁的界限过高,对于研究老年人犯罪行为来说55岁是更好的截断点(cut—off point)。[8]当然,还有人认为这个年龄界限从统计个人逮捕数量的角度还应当更低一些,可以将老年犯罪人划分为50岁至59岁以及60岁以上的。[9]另外,也有作者提到了在一些监狱里,甚至包括一些联邦监狱把判断老年罪犯的年龄界限定在45岁。[10]从这些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英美学者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研究更多一些,所以也提出了更为多样的观点。

联合国人口学会对于老年是这样定义的:老年常常用来指大多数人在此时将要退休的那一生命周期,在此年龄以上的人,叫做老年人。[11]

我国学者对老年人犯罪的年龄界限也有所研究。例如,康树华教授就认为,老年人犯罪通常是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12]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蔡墩铭等人认为,事实上56岁以上即可认为进入老年期,而老人在犯罪学上通常指60岁以上之人而言。[13]同时,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另有较新的观点认为,一般而言,老年人犯罪系指年满65岁者所为的犯罪行为。[14]

(二)笔者的观点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概念,正如学者斯通(stone)和弗莱切特(fletcher)所指出,对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一个简单的、能完全自圆其说的答案。单纯年龄的大小是为依照人们的社会地位、健康状况和经济需要和行为能力去区分人群提供了一个拙劣的基础,一种武断的划在65岁或55岁的年龄界限甚至从根本上就不可接受,但是我们被迫一定要接受这样的一个强制性的界限,因为这几乎是进行所有有效统计的基础。[15]

这种见解是比较深刻的。一个人从成年进入老年是一个身心的逐渐衰老的过程,而且每个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以及知识水平等方面的表现不同甚至相差很远。所以,试图确立一个对每个主体都绝对准确的标准的想法反而是不科学的。任何一个国家所确定的老年人犯罪的年龄标准都是其根据自身的社会发展状况和研究犯罪的方便和需要所作出的无奈选择。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我国老年人犯罪的年龄界限划定在60岁还是比较合理的,根据有以下几点。

其一,从我国的历史传统来看,我国的史书中对于老年人的年龄标准有许多记载。例如,《礼记·曲礼》篇载:“六十曰耆”;《管子·海王篇》注:“六十以上为老男、五十以上为老女”;《隋书·食货志》以及《唐六典》载:“六十为老”;宋朝也以六十以上为老。《周礼》以六十为免征的起始年龄;《文献通考·户口考》总结性的记载为:晋朝以六十六岁以上为老,隋以六十为老,唐以五十五为老,宋以六十为老。[16]可见,我国古代对老年人的界定,多以60岁为界限,这样的传统在确定我们的标准时也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其二,从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来看,我国目前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人口的预期寿命尽管比以前有大幅度地提高,但是人口身体素质和人民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所以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和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比如,1990年,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大约为70岁,而同期的一些发达国家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如日本74.5岁,瑞典73.5岁,更有一些国家达到了76岁至78岁,这说明我国人口的预期寿命与发达国家相差5岁左右。而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如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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