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常拿“一般豁免”的规定当作它们实施市场垄断及限制、排除竞争行为的挡箭牌。
(二)电力行业法的完善
对电力行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健全电力行业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体系,除了完善《反垄断法》外,电力行业立法也要积极配合。
二、合理规制电力行业的垄断
(一)发电环节引入竞争
在发电环节,由于发电企业数量有限,而有限的发电企业特别是经过重组形成的国有发电企业还存在企业规模过大,加上输电阻塞的存在,造成发电企业通过控制自己的可调容量,影响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力的现象非常突出。而发电环节是可竞争的业务领域,对发电环节的垄断进行规制,最好的解决方法是保证电力市场有足够的竞争者,因此,在建立良好的管制机制和确保环保的基础上应在发电环节尽快引入竞争。
(二)输电环节的垄断结构豁免和限制竞争行为规制
输电环节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和固定成本沉没的特性,在经济上,一个区域只有一个输电网路才是最经济的,最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效率是反托拉斯的终极目标,输电环节因为具有典型的自然垄断属性,世界各国对输电环节都实行垄断经营。法律对输电环节的垄断状态实行豁免,并不等于对电网公司的任何经营行为都不管不问,任其发展。
(三)配电环节的垄断结构和行为的一并规制
相对于输电环节,配电环节虽然具有固定成本沉没的特点,但一味地扩大配电区域可能会出现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状况以合理的价格和服务展开竞争,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售电企业以获得合理的电力价格,实现效用最大化。LOcaLHoST售电环节竞争的基础是透明的现货价格、高效的批发市场。这就要求在实现输配电分离的基础上,引入独立电力销售商,并制定避免垄断的相关行为准则。
三、加强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
(一)不断加强反垄断执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反垄断法能够顺利贯彻实施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参与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机构可分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能的机构及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投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三个层次。《反垄断法》实施一年多来,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能,不断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二)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为更好地规制电力行业的垄断,应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首先,转变监管理念。随着新反垄断法的实施,为更好的对电力市场进行监管,电力监管机构必须从制度理念上进行调整。一是要认识到政府监管不完全是经济性职能,而更多的是社会性监管,这就要求要不断进行电力行业的反垄断;二是在新的反垄断视野下,改变过去“父子”模式的保护性监管,转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激励性监管,以便更好的反对垄断性利益、保护消费者。其次,明确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世界各国在电力改革中,都能够建立有效的独立的权威监管机构。为使我国的监管机构能够对电力市场中的各方主体独立、公平监管,必须从法律上、机构的设立上、资金上及人员构成上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再次,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对于电力行业的监管机构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因此,在保证监管机构独立性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监督。这就要求监管机构作出的决定要透明,在监管中贯彻公众参与原则,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征取各方意见,还要建立有效的申诉和争端解决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