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企业的投资力度小,对企业的经营规模进行限制,甚至出现了“见好就收”以及向国外转移资产的现象,这些现象对我国的私营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要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落到实处,不仅要保护个体工商户的私有财产,还要保护好私营企业主的合法私有财产,为我国的私有经济的投资者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使他们能够安心、无忧地进行私有企业的经营、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另外,我们还要促进保护私人财产法律的完善和健全,从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便实现我国经济的均衡发展。
二、放宽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
十六大虽然提出要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允许它与国有经济共同发展,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但私营经济的潜力并没有充分地发挥,限制主要仍在市场准入和融资上。
为了畅通对私营经济的间接融资,应改革银行制度,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可通过三个途径实现:一是允许民间资本自己投资新建民营银行。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允许在没有城市商业银行的地、市一级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银行;二是鼓励民营资本充分进入现在由国有控股的城市商业银行;三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通过股份制改革,引进民间资本。银行体制有了这种改革之后,民营企业就会在融资方面获得很大的支持,能够实现在贷款上的平等对待。
在直接融资方面,已有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通过改制上市,这说明上市公司的结构本身在发生变化。LOCaLHOsT在证券公司层面。需要进一步放开民间资本进入证券公司,民生证券已取得了有益的经验。另外也可以通过部分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股权转让,或是建立完全由民间投资的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层面。应该有更多的由私人投资组建的投资机构来投资证券市场。还应完善创业板市场。民营企业中的一些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需要创业资本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置应由以政府为主导转向民间主导。
放宽市场准入,放开一切限制条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要允许民营经济发展;凡是国有、集体资本退出的领域,都要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凡是允许外商经营的,都要允许民营企业经营。要降低市场进入的门槛,凡是符合条件的人员,都要鼓励他们投资入股和从事民营经济,不要在前置条件、前置审批上设立障碍。放开是为了搞活,不活就难以发展。只有民营经济大规模地进入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民营经济才可能真正发展起来。在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初始阶段,不可能不出现一些不规范的做法,也不可能不发生某些问题。对这个现象要正确看待。正确的态度是,要鼓励大力发展,并允许企业在发展中出现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有了什么问题,就及时解决什么问题;一切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完善,一切不规范行为都会得到比较及时的纠正和制止。
三、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从本质上来讲,市场企业和个人两大类,而个人信用则是全国信用体系的基础。我国为了扩大内需,一再鼓励个人信用消费,但收效甚微。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已经迫在眉睫,如果再不发展个人信用体系,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就要受到严重制约。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建设还处于刚刚起步和试点阶段。上海在此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为了实现最终的信用经济,建立一个能够全国共享的数据个人网络是势在必行的。
同时,为了依靠社会力量来实现对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的分担,我们还对风险分散进行制度的建立。《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经贸委出台)也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作出了规定;建立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这一规定,不仅方便了中小企业融资,同时使金融机构债权风险降低。为将个人信用担保也容纳到保障范围内,使我国的社会信用体制更加完善,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由担保机构采用发行担保证券、债券的方式,将担保的风险分散给社会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