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当事人在案件中获得公正对待的权利
一、正义的质素
第一和第二节业已表明,仅有理论上诉诸司法的权利是不够的;在任何发达社会的 [137] 如见《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公民和 [177] 例如,要求裁决写明理由的权利往往被视为与听讯权密不可分,在此意义上,它代表了败诉方当事人审查法院是否对其主张已给予公平关注的一种方式,还代表了在上诉中攻击下级法院的裁判理由的一种基础。
[178] 关于言词主义的历史和比较研究,参见我提交给国际比较法协会第八届国际比较法大会(1970年)的总报告,该报告已汇编出版,载cappelletti,前注118。
[179] 公开审判及公开宣判为《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所宣示,但设置了一系列例外,参见velu,前注47,第313-318页;《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也有相关规定。亦见《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有关诸多国家制度的现状,参见smit,前注3,第461页;zivs and melnikov,前注8,第642页(司法程序的公开主义为苏维埃《宪法》第111条所要求);stalev,前注3,第407页(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所有宪法皆规定了司法程序的公开主义);taniguchi,前注34,第575-584页(日本《宪法》第82条要求公开审判);baur,前注3,第18、22-23页(注意德国宪法法院1963年3月7日的裁决,15 bverfg 303,307,该裁决主张,言词主义与公开主义并非宪法上的要求,而仅仅是适用于特定类型程序的程序性准则);schima, “les garanties fondamentales dans le procès civil en autriche,” in guarantees,前注2,第184-186页(奥地利《基本法》明确规定,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实行言词主义和公开主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thuesen and lando,前注125,第339页(与奥地利类似);cappelletti and vigoriti,前注13,第523-524、530页(至少在刑事案件中,意大利宪法法院1965年4月6日的裁决——21 rac. uff.corte cost. p.247,11 giur. cost. p.241 [1965]——认定:公开审判,尽管未明文规定于意大利《宪法》中,但仍构成司法公正的一个要素,因为它是排除偏袒表象的一种工具);oppetit,前注9,第507-508页(公开主义,尽管未规定在宪法中,但它是公正法官和公平程序的一种保障,并已多次被最高法院作为一项“绝对法则”[règle absolue]予以宣告,而对这一绝对法则“法律并无例外之规定”[ne souffre exceptions que dans les cas spécifiés par la loi]);fix zamudio,前注12,第77-79页(公开主义为许多拉美宪法所宣示;言词主义,尽管值得向往,但在拉美国家事实上没有实行,并与一种根深蒂固、“无法动摇”的书面程序传统相冲突)。lOCALhoST亦见比利时《宪法》第96条,该宪法宣示了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的公开主义。
[180] 大革命带来的司法程序领域的变革最重要的成就之一,是通过法兰西共和国三年果月7日的法律(the loi of 7 fructidor of the year iii),废除了讯问证人的秘密性(秘密讯问人证原则[principe du secret de l’enquête])。该制定法确立,对证人的听审必须在当事人出庭的公开审理时进行。如见e. bonnier, traité théorique et pratique des preuves en droit civil et en droit criminel, §248, at 225-226 (5th edn. 1888);2 e. glasson and a. tissier, traité théorique et pratique d’organisation judiciare de compétence et de procédure civile 781 (3rd edn. 1926).
[181] 如见stalev,前注3,第408页;比照velu,前注47,第321-325页,引用了有关如下问题的法院裁决:《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的公开主义要求是否也蕴含着程序的言词主义。
[182] 如见cappelletti,前注118,第92-99页;stalev,前注3,第406-409页。
[183] 有关基于奥地利和德国立法的例证,参见cappelletti,前注113,第854-855页及注38。
[184] 如见《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 velu,前注47,第313-318页。
[185] 参见cappelletti,前注118,第41-66、89-92页。
[186] 直接原则(directness or immediacy)事实上是“言词主义”的一项基本要素,尽管它也往往被视为一个自治的程序原则。如见baur,前注3,第24-25页(在此这一原则的非宪法性特征被宣称,并且也表明了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它一些“不幸的”例外)。
[187] 对于集中原则,可以重复前注有关直接原则的解释,唯一的区别在于,集中原则作为避免过分迟延的工具,可能在特定的国家被视为宪法性要求。
[188] 参见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意大利《宪法》第13条。
[189] 参见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2条。
[190] 参见baur,前注3,第25-27页;cappelletti and vigoriti,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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