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在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化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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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享有了许多一般企业所没有的特权。政府的管制对规范自然垄断企业有作用吗?自然垄断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应该是依法治理还是应该依靠政府治理?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引言: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经济,更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经济通过竞争实现了优胜劣汰,合理配置了资源,但市场经济的竞争必须是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否则,市场机制就会扭曲,就会导致市场失灵。然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竞争的主体并不总是规规矩矩地参与竞争,有的市场参与主体会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从而实现自身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这样必然会导致市场竞争难以在一个良性的环境下进行,正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相关的规范竞争秩序的企业在面对重大抉择的时候无所适从,对整个市场的其他参与者把握市场的能力也提出了其无法达到的高要求。政策的相对不稳定性为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运行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我国早就提出了“依法治市”,虽然这里提到的“市”并不完全指的是市场经济,但这句话活用到市场经济上也是一样,因为市场经济不仅是竞争经济,更是法治经济。在法治的条件下实现市场经济的良性和谐发展不仅仅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也是市场参与者对整个市场环境所提出的最为基本的要求。政府在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进程中应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笔者认为,http://*/lw/lw_view.asp?no=4160,2008年4月20日访问 [4]参见郑鹏程:《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特征与法律规制》,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六期 [5]参见李勇军:《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自然垄断规制路径的反思与选择》,载《斯为盛评论》2007年第一期 [6]参见张泽中:《关于自然垄断法律问题的探析》,载《北方经贸》,2006年第二期 [7]参见呙晶晶:《论我国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七期 [8]从经济学上讲,自然垄断行业可以分为强自然垄断行业和弱自然垄断行业。LOcALHoST强自然垄断行业存在产品定价两难的选择,按照一般产品定价原则,一方面,为了维持企业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可持续经营,产品定价不能低于平均成本;另一方面,根据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只有当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社会的总福利才会达到最大。企业的边际成本一般高于其平均成本,上述两条定价原则可以同时满足。但是强自然垄断行业的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这两条原则不可能同时满足。弱自然垄断行业不存在定价两难的问题。 [9]参见郑翔:《自然垄断产业价格管制法律问题探讨》,载《生产力研究》,2007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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