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新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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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背景 从酝酿到实现,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不过关于反垄断法立法的宗旨,各国学者至今有很大的争论。德国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就是为了保护竞争。美国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就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总体上说,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已经接近一致,即“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王晓晔解释:“一个国家如果要以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它就得反垄断,就得制定反垄断法,就得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特有的法律制度,是它们100多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合理做法。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是一个优化配置资源和推动国民经济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同时,司法解释还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 王晓晔对此有更细致的分析,她通过比较征求意见稿发现:“《反垄断司法解释》没有对曾被反复讨论的一些问题做出规定,如消费者组织的原告资格、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损害赔偿的计算、加重赔偿责任等。这一方面是由于上述问题争议较大,仍处于探索中,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各方博弈的延续以及司法解释角色的有限性。” 在她看来,虽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三家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已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法规,逐步增强了《反垄断法》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然而,关于垄断行为的实体规则仍有许多空白或灰色地带。locALHOsT“发展和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和实体规则是一个系统工程,有赖于立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法院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和集体智慧。良好设计和良好运作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既能激励原告寻求法律救济、激活《反垄断法》的全面实施、填补行政执法的缺口,又能避免滥诉使企业如履薄冰、竞争之剑锈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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