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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完善           
行政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完善

行政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完善

我国曾一度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经济管理机构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计划,通过指令性管理体制不仅控制生产,而且控制流通、分配和消费的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行政权力通过滥用自有的强权干预经济,加上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完善,市场上企业主体制度不健全,自主能力不够,它们很少能像在自由资本主义下那样得到充分发展,以及快速通过资产整合实现资本集中,形成本行业的垄断。因此我国出现的大多数垄断并非经济性的垄断,而是行政垄断。这些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封锁地区市场、禁止其他商品进入、限定企业交易、设立行政公司等。反过来行政垄断的形成又进一步破坏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中小企业利益,阻碍良性市场竞争,同时还会滋生腐败。综上所述,行政垄断在我国不仅有着极大的危害性,而且是我国法律规制的一个难点。
  一、行政垄断的定义
  对于行政垄断的内涵我国学者都做过不同的解释。王保树教授就曾经对这些定义做过精辟地概括,行政垄断的概念在学界有五种不同的理解:“一曰: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手段和具有严格等级制的行政组织维持的垄断。编辑:www.ybask.Com 。
二曰:行政垄断是凭借行政权力而形成的垄断。三曰:行政垄断是指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四曰: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加市场力量而形成的特殊垄断。五曰: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竞争”。1这五种理解有的是强调行政主体,有的强调滥用行政权力,有的强调造成的限制竞争的状态,有的强调行为目的,这些都在一定意义上表现出了某些合理性。因此可以大致将行政垄断定义为行政主体滥用其行政权力限制市场正常竞争的行为。
  二、行政法规制行政垄断的特点
  1、行政法规制行政主体,防止滥用权力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规制的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关系过于广泛,很难以统一的规范加以调整,并且部分行政关系稳定性低,变动性大,也不宜由统一法典进行规定,行政法在形式上并没有一部集基本规范为一体的统一法典。2因此不便在散落的法律规范中对行政垄断进行明确规定,并且行政法主要是对行政主体进行规范,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行政行为就是非法的、被禁止的,因此也不会出现明确禁止行政垄断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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