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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完善           
行政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完善
眼。我国实行的是以行政为中心的体制,行政权“一权独大”的现象是造成行政垄断滋生和蔓延的根本原因之一。3我国行政垄断的根除也有赖于思想传统、行政体制、社会运作方式的转变。
  2、行政法赋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主要依靠行政机关自我约束
  行政法是以赋权、控权为核心的,一方面赋予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权力,此时各行政主体就成为了行政法的执法主体。另一方面通过为权力设定界限,规定实施的程序,保证行政权力行使时的规范性。由此可见,行政法的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性。但是,对于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规制,无疑是更有效的。行政法执法主体就是各行政机关,虽然有相应的程序制度保障其规范行使,但在行政法赋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更多的都是要依靠行政机关自我约束,才能实现行政法依法、合理行政的立法目标。虽然整个行政系统是纵向设置的,行政主体要接受其上级机关监督管理,但是上级机关的监督却受到太多非法律因素的影响难以确保其公正性,对自己的下级机关难免不会出现照顾、偏私的情况。同时,行业行政垄断就具有自上而下的特点,很有可能上级机关就是实施该垄断的指示者。整理:WWW.YbAsk.COM 。
因此总的来说,行政法的实现除了司法途径就只能依靠行政主体的自律了。反垄断法的专门执法机构虽然也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但是多数国家都赋予其一定的司法权力,使其具有更大的权力,处于更权威的地位,使其能对行政垄断居中裁判,在规制行政垄断上取得更好的效果。
  3、执法手段
  行政法的执法主体对行政垄断能采用的执法手段主要有以下两种:其一,为禁止行政主体对市场经济的不当干预行为而制定、颁布行政规范,即行使准立法权。其二,使违法的行政主体和实施行政垄断的主要负责人员承担行政责任,即行使行政制裁权。行政责任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返还利益、恢复原状、撤销或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宣布无效、行政赔偿等。除此之外主要负责人员还要承担赔偿损失、行政处分、身份处分等责任。行政垄断的决策与实施都是由具体的人员来操作的。因此这些人员应当对行政垄断行为负责,并且多数情况下都是行政人员为了满足自己的私益或小集团利益利用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因此对这些行政人员实行过错追责制对减少行政垄断有重大作用。在行政复议时,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同样拥有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相同的行政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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