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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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权力,并且也能在审查之后作出撤销或者维持行政行为、赔偿相对人损失的裁决。 三、我国行政法规制行政垄断的缺陷 行政法在规制行政垄断上起到了一般法的作用,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为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扫清障碍,提供良好的执法基础,但我国行政法存在以下几方面缺陷,使其不能很好地发挥效用。 1、过分依赖于行政主体的自律。行政法在行政体系内部设置了一个自律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复议机制,用过裁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该机制虽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垄断起到约束作用,但是该复议机关从某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种角度上来看却不是中立的。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虽然作为被申请复议行政机关的上级具有权威性,但却会受到太多非法律因素的影响难以确保其公正性。 2、难以规制抽象垄断。行政法最大的不足就在于相对人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对抽象性行行政断没有提供司法机关的救济途径,在司法方面无法起到规制抽象性行政垄断的作用,而抽象性行政垄断比具体性行政垄断普遍、危害程度更大,更应当是规制重点。来源:Www.Ybask.Com 。 3、诉讼主体具有局限性。司法诉讼是规制行政垄断最有效的方式,但它不仅不能对抽象性行政垄断进行审查,而且在诉讼主体方面也是具有局限性的。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能提起诉讼的只能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因此,能对行政垄断提起诉讼的只能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行政垄断并不一定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某些情况下,行政主体会滥用行政职权为要扶持的对象提供比其它主体更有利的条件,如对某公司设置单独的优惠政策,或者强制指定其它企业与该公司交易,从而排斥其它市场主体的竞争,使这些市场主体的利益间接受到损害。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因行政垄断的实施受损而具体行政相对人利益没有受损害的情况下,是无法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垄断进行调整的。间接行政相对人在其竞争权以及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无法提起诉讼,在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无人能提起诉讼,这将导致行政诉讼调整行政垄断的作用受到很大的限制。 四、行政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完善 1、完善行政程序制度。要建立规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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