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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完善           
行政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完善
范的公正、依法行政的秩序必须将行政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即将行政行为公开。其中听证程序是最有效、最重要的制度。这此程序中受行政决定影响的相对人能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对不利于己的决定提交证据,进行抗辩,使利害关系人能够行使其参与权、知情权与抗辩权,并且对行政行为进行有利监督。虽然我国有越来越多的行政法规范将听证程序纳入其中,但是能够进行听证的行政行为范围仍然较窄,没有建立一套明确、具体的听证制度,并且缺乏有效的制裁性措施,即没有规定未进行听证的法律后果。4这对行政行为的实施缺乏刚性约束。因此在今后的行政立法中,应将行政行为公开、听证等程序制度化,并且明确规定未实施该程序的法律责任,如可宣告该行政行为无效等。

  2、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相对人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人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从实践上看,抽象性行政垄断比具体性行政垄断更加普遍,危害更大,却不能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所谓的司法审查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编辑:www.ybask.Com 。
5可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不仅是规制行政垄断的需要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3、建立行政垄断的公诉制度。在很多情况下,行政垄断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其它主体竞争权利与消费者选择的权利,还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在行政垄断只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而没有损害具体的相对人利益的情况下,就形成了一个法律真空状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启动都是需要具体相对人的申请或起诉。这样的行政垄断就可以逃脱司法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监督。因此应建立行政垄断的公诉制度,公诉机关可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担任。它不仅对行政垄断具有调查权力、专业的审查知识,在诉讼中能够更充分、更方便地提供证据论证行政垄断的存在,除了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而没有具体受害者时,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能够提起公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反垄断法执法机关也可以对行政垄断提起公诉。一是相对人不敢或者无力对行政垄断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可以帮助其起诉,保护受害者合法利益;二是在反垄断主管机构依法下达禁止行政垄断行为的命令之后,如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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