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行政法规制的合理性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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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行政法规制的合理性思考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是一个舶来品,又被近似的称作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等,是相对于以强制方式谋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和以谋取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营利性组织而言的。非政府组织用来表达以志愿为基础,谋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所有组织。一般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非宗教性这六个属性的组织成为非政府组织。它是与政府、市场等调节手段并存的第三种力量,可以有效的弥补政府与市场的缺陷。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日益成为一种影响程度巨大、倍受社会关注的新型社会经济活动部门。对它的研究已受到国内的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广泛关注,在上世纪末大量讨论它的特征以及个案研究的基础上,人们开始从更为广泛的视角来认识它。其中,对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规制问题的研究是不可或缺的视角之一,而对这个问题的深入研究必将触及到其合理性问题。 一、非政府组织行政法规制含义初探 规制是对一定行为的限制或促进保护的方式或手段。[1]由此可见,规制是一种手段,它包含对一定行为进行限制以及对一定行为进行促进保护两层含义。编辑:www.ybask.Com 。 通常情况下,人们往往过分强调它的限制性而忽视了其对行为促进保护的功能。法律规制则是指以法律手段去限制或促进保护一定的行为,它源于法的作用。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理性与合法性。[2]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规制是指以行政法的方式解决其发展中现存的一些问题以保护促进或限制其发展。法律规制包括两层含义,对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规制也不例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事物,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它还不够成熟、完善,因此对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规制,促进保护应该是第一位的、监管限制则是第二位的。本文在此含义下探讨行政法对非政府组织的规制的合理性问题。 (一)行政法对非政府组织的促进保护 首先,必须明确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地位。明确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地位问题是对其进行促进保护的前提。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规范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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