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行政法规制的合理性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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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的任意延伸,政府不能变成过分巨大的怪物“利维坦”。 非政府组织作为新兴的第三种力量,在构建市民社会、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尚未发育成熟,加上立法上的不完善,其权利常常面临被行政权侵犯的危险。我们必须改变以往关于政府是“公共人”的假设,而认清其“经济人”的本质,用法律的方式来对抗政府可能出现的“掠权与暴政”,而不能寄希望与政府的“美德”或行政权的“自我约束”。因此,完善关于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律体系,加强对其行政法的规制是约束性政权的重要途径。
(二)政治学视角的理论依据——公共政策参与理论 我国社会处于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全面转型时期,在社会领域公民社会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公民社会是指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个体性、多元性、公开性、参与性以及法治原则组成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和规范体系。编辑:www.ybask.Com 。 [6]改革开放后,中国实行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的个人和利益群体开始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实现利益表达和志趣发展,各种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开始快速增长。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孕育了公民的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和自主精神,公民不再盲目的依赖和服从任何既定权威的安排,而是要求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要求日益强烈,表现在公共政策方面就是指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过程。 非政府组织的公共政策参与是非政府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向政府转达民众利益和要求,或者提出各种意见协助政府制定不偏离预定的以公共利益为轨道的公共政策。.我国正处在社会全面转型时期,在社会领域公民社会正处于成长发育时期,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意识与功能提高。政治参与水平直接反映了一个政治体系的民主化程度,是衡量政治发展阶段的重要指标。[7]公民个体参与公共政策的个体成本往往过高,易导致低效性,而非政府组织作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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