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行政法规制的合理性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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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于促进保护其健康发展,以实现公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同时要辅以相应的限制与监管。但这种规制应当具有合理性,“合理性就是合乎理智而被认为是正常的,合乎规范而被认为是可理解的,有价值而被认为是可接受的,有证据而被认为是可信的,有目标而被认为是自觉的,有效用而被认为是可能的”[4]为此,下文将从多个角度论述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行政法规制的合理性。 二、非政府组织行政法规制的依据的合理性 非政府组织行政法规制的依据就是其赖以产生与存在的理论,其依据是否合理是其他合理性的前提条件。当然,非政府组织行政法规制产生的依据并非单一的。 (一)法学视角的理论依据 1.法理依据 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行政法规制是保护权利的需要。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从事某一行为或要求别人从事或不得从事一定行为利益表达方式。古今中外学者都曾广泛阐述权利之于主体的重要性。完善对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规制,明确其作为不同行政法主体时的划分依据及相应权利,不仅是保护其团体利益不受政府侵犯、得以顺利实现的要求,也是保护其成员个体权利的需要。来源:Www.Ybask.Com 。 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其权利的运行有法可依,才能为其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途径。 此外,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行政法规制是防止权利滥用的需要。权利具有利己的属性,权利人的意志有着对权利的识别和能动作用,所以权利运作过程中有着突破界限的可能性。非政府组织享有对于其内部成员及事务的管理权,这种权力具有自己的性质,必须用法律加以监管限制,以防其超越自己权利的界限侵犯其他组织、社会及成员的权利。 2.行政法依据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5]休谟认为政府是由自私的、贪婪的、嫉妒的和喜好统治别人的人组成的,这种政府是危险的,它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自古以来,只有一种力量促使权力生长发育,只有一种力量促使权力不断扩张,这就是对人及利益的支配。在当今社会行政权极度膨胀,行政权的触角无处不及,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武力。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法律限制政府触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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