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非政府组织行政法规制的合理性思考           
非政府组织行政法规制的合理性思考
所规定的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包括了作为管理方的行政主体与作为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在我国,依照权力的来源不同,行政主体可以分为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3]法律只是规定了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授权行政主体,并未明确规定非政府组织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情况。事实上,非政府组织在对自身事务进行管理时也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它所行使的权力既有通过国家法律设定和授予的,也有通过成员一致同意而形成的,还有通过行政机关委托而获得的。然而由于行政法规定上的不明确,使其在运作中由于地位的不明确而出现了一些真空地带。行政相对人是在具体的行者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非政府组织除了对其内部成员及事务行使管理权外,还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必须明确界定其行使管理权的范围,以区分其在行政法上的不同地位。
  其次,要明确非政府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法主体都享有一定的权利。由于非政府组织自身行政法地位的双重性,它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不相同的,因此必须明确其不同的权利,以确保权利的顺利实现及权利受到侵犯时及时有效的救济。整理:WWW.YbAsk.COM 。

  (二)行政法对非政府组织的限制
  行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法主体的义务。权利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的行使以所负义务为界限。行政法分别明确规定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义务,非政府组织作为行政法主体,其活动及权利的行使当然得受这些义务的限制。
  行政法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我国对非政府组织实行“分级登记,双重管理”政策,即按照社会团体活动的不同由各级别行政区域的相应机关进行登记和管理,由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管理。就目前而言,我国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管理的制度规章主要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它们对属于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设立申请与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以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
  从文明时代开始,人类就选择了法律,这一选择的原因在于:人们相信通过法律终将实现人类的幸福。因此,我们应该明确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行政法规制的目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规制
    政府公共警告不作为与作为的
    浅析我国政府审计体制改革必
    公共责任与政府审计职责的确
    政府审计效能存在的问题及应
    党委、政府八一建军节贺词
    中国政府文化管理体制改革还
    成本会计导入政府会计研究
    中美《国家(政府)审计准则》
    浅析政府审计项目管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