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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行政法规制的合理性思考           
非政府组织行政法规制的合理性思考
经济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经济,它要求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市场主体间的关系应是以契约形式出现,这决定了市场经济需要在排斥个人专断的基础上以宪法的形式来确保其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创造和运行机制,其自始与法治相伴而行。市场经济是现代法治的“催生剂”,现代法治是市场经济健康有效运行的“维生素”。[8]它内在地本能地要求法律的至上权威、要求法治。因此,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问题以及对非政府组织的规制问题必须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事。
  
  三、非政府组织行政法规制的现实合理性
  
  我国现有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立法,过于强调对它的严格控制。我国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管理最重要的规章制度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其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成立作了较为细密严格的条件与程序设定,这种进入规制有两个方面的特点:(1)限制竞争。来源:Www.Ybask.Com 。
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不予批准。(2)控制规模。我国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可以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校友会例外)。[9]同时,现有的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一些行政条例和行政规定,有的甚至是行政部门的内部指导性文件,因而内容也主要是行政管理方面的,其他诸如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角色关系、非政府组织的职能范围、权利和义务内容等,还存在许多空白模糊之处,这极大的限制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加强规范的对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控制,力求尽快形成较为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以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
  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则是,非政府组织对公共政策的参与不够。我国虽然有不少非政府组织在不同的领域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中,以期通过影响政策的决策来获取自己的利益,但他们的政策参与在很多部门与地区并为得到重视。由于非政府组织的公共政策参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使得这种参与不具有强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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