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规中的“隐性违宪”问题
一、行政法规中存在“隐性违宪”问题 2008年9月11日,三鹿事件爆发。当天卫生部发布公布,呼吁民众停止使用怀疑受污染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国家质检总局17日发布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在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18日,国务院颁布明文废止施行了近9年的产品免检制度——只要企业符合条件,并经质检部门三次以上抽检合格,就能获得享受众多便利的国家免检称号制度。 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为了减轻企业生产成本和政府财政支出负担,各地各级质检部门开始施行免检制度。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免检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1999年12月,国务院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订统一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免检制度。2000年3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编辑:www.ybask.Com 。 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颁发新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实施至三鹿案件爆发之后。[1]《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因此,设立免检制度的行政法规从法源上而言并没有违法。其次从规章条文上考查,免检制度也是出于国家对优质企业扶持的良好意愿,规定了申请资格、程序,以及当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的处分方式等内容,并没有对上位法有直接冲突的地方。最后,我们从它的实施后果上予以察看。这时,我们就能发现,程序正当、内容合法,而且在平时运作顺畅良好的免检制度,当出现后果严重、关乎全社会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其与宪法在价值取向上的截然不同便展露无遗。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加入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命健康权作为物质性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更是行使其他各类型人权的物质性基础。 2005年重庆发生的一起交通意外中,殒命的三名同学中农村户口的少女家人得到的赔偿不及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