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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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政府及其部门仍然置之不理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6 结 语: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普遍存在行政权力过分干预市场的问题,多数情况下会造成限制市场竞争,产生行政垄断。行政垄断不仅是实现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最大障碍,而且还会滋生贪污、腐败,破坏廉洁、公正、合法行政的秩序。正是由于行政垄断的破坏性之大,规制之难,我国学界对行政垄断规制争议一直不断,但是最后反垄断法还是以一章的篇幅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定。学界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还是存在不同的声音,有的认为行政垄断是我国体制性产物应当由体制改革根除,有的认为应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的手段治理,还有的认为应立法规制。前两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都忽略了无论是体制改革、还是政策颁布、制度推行最后都离不开法律的监督与强制力保障。虽然最后反垄断法还是确立了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但并不意味着其它的法律如行政法对行政垄断就无所作为。笔者认为行政法是反垄断法的有效补充,但应完善相应程序和制度,通过对行政权力设置界限、相应的程序规范其行使,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预防,降低其发生率。 上一页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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