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的“分数线”,而对于这个“分数线”并不是社会公众都予以认同。刑期在3年以上的罪犯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判处缓刑,对于这种的缓刑,关键是看缓刑考验期的效果如何。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对于刑期在3年以上的适用缓刑,考验期需要加长。
二、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条件是适用缓刑的关键条件。在判断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犯罪情节。犯罪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部分量刑情节。
缓刑适用中的犯罪情节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是指说明犯罪的各种事实情况。[3]这里的各种事实情况既反映的是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也反映的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缓刑适用的犯罪情节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犯罪性质、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内容、犯罪对象、犯罪损害结果以及主体情况。对于主体情况,有学者认为不能把主体情况归于犯罪情节中。主体情况是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应单独考察。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的犯罪情节是:良善的犯罪动机;过失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中止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预备犯、未遂犯;胁从犯等。t4]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1)良善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最能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判断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其犯罪动机是恶性的。有些是为了伸张正义,或者受外界因素的刺激而导致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LOcalhost鉴于此,这种行为人适用缓刑也不会再有社会危害性。
(2)过失犯。过失犯罪的犯罪人其主观上并不是想要犯罪,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有预见而过于自信认为能够避免,从而导致自己触犯了刑法。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什么恶性,一般也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3)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这两种情况都是由于行为人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时没有把握好限度,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可以适用缓刑。
(4)中止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预备犯、未遂犯。这些犯罪人都是主观上犯罪故意的有了善的变化。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判断其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
(5)胁从犯。胁从犯的主观上并不太愿意实施犯罪,而迫于周围的压力,还是实施了犯罪。这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也可以适用缓刑。
2、悔罪表现。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具体表现。悔罪表现可以直接体现犯罪人在犯罪后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犯罪人在犯罪后的悔罪表现越多,其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险性越小。主要的悔罪表现有:自首、立功、坦白及其他悔罪表现。这些表现是考虑行为人犯罪后适用缓刑的重要因素。
3、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依据,也是缓刑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在这里,有学者认为应当把主体个人情况当做重要的判定依据,认为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主要包括:犯罪人以前的记录、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性格、犯罪人的学习、工作与生活经历、犯罪人的身心健康状况。笔者认为:首先,将个人情况作为判定依据的直接目的在于衡量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后可以期待的效果,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使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降低到何种程度。因此以上列举的个人情况都是可以用来作为判定衡量效果的标准。如果行为人以前没有犯罪记录,并且性格良好,生活环境稳定,那么该行为人通过适用缓刑后可以期待的效果就会很好,从而使缓刑的作用与目的得以充分体现和发挥。再次,在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判定的过程中,笔者认为犯罪人周围的生活环境是需要特别关注的一项重要因素。因为环境是影响一个人性格及行为的重要因素。环境既能造就人的性格,也能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格。因为如果即使一个人没有前科,一贯表现良好,身体健康也不错,但是由于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力,可能迫使人去改变原有的性格,迫于压力去实施犯罪。
由于对于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需要考虑的方面十分的众多,为了尽可能的全面、完善些,某些国外的学者认为,在决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还应当考虑犯罪人的职业技能、职业记录、支付能力,某些情况下还要考虑诉辩交易。这些我们在判定是否适用缓刑的过程中,也可以加以参考,使得缓刑适用的更加完善、正确,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三、缓刑适用的排除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适用的排除条件是累犯不得适用缓刑。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在我国,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而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由此看出,我国刑法之所以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的原因在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大,而且在表面看来累犯适用缓刑的期待效果不好,因此不能适用缓刑。
笔者认为法律设定缓刑的排除条件目的在于,明确的规定某些情形排除在缓刑适用范围之外,从而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失去法律的公正。不少各国对于缓刑的排除条件都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在一定时间内被判处过一定的刑罚。俘)犯罪人被宣布为某种难以改造或者具有某种危险的人。(三)犯某些特殊种类犯罪的人。事实上,在实践中,这些规定都有不合理之处。正如笔者前面所介绍的。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需要对犯罪人的许多综合因素进行考察判断,得出的结论才是合法公正的。仅仅以某些方面,某一罪行就判定缓刑的适用,难免会显得有些以偏概全,不够全面。
因此,对于缓刑的排除条件,笔者认为不应当规定缓刑适用的绝对排除条件,而应该规定相对的排除条件。原因在于:缓刑的排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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