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致对当事人诉权的侵害过于严重,会容许代理律师在场。律师可代替当事人行使一定的诉权,并协助真实发现。选任特别代理人之前和排除当事人在场之前都应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7](56)
2.秘密保持命令的配套
对当事人公开的限制是为贯彻程序意义的诉权和权利有效保护而采取相对保护手段,对秘密的保护不可能全无纰漏。限制卷宗阅览权,秘密还可能因在场见证而泄露。限制当事人在场,秘密还可能通过律师而泄露。何况很多情况还不能限制当事人在场。所以有必要对在诉讼程序中得知秘密的人发出秘密保持命令,使其负保密义务,违反义务则处以制裁。它是对当事人公开或限制不足的救济,宜与当事人公开限制配套衔接适用。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包括只限制一般公开时的当事人、允许律师在场时的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经由诉讼程序知悉秘密的诉讼参与人。秘密所有人对不欲使其知悉秘密的人会直接申请禁止其在场见证并不准阅览卷宗,从而使其不能知悉。对“被允许于证据调查时在场或阅览卷宗之人”,才会申请“秘密保持命令限制其不得将其于程序上所知悉之秘密泄漏于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7](59)但申请对法院无拘束力,法院对谁应承受命令有裁量权。双方当事人也可就谁得知悉秘密并受秘密保持命令达成协议。法院在裁定发出命令前,承受命令的人有表示意见的机会。
法院认为申请有理由,裁定准许。该裁定不得抗告,但可以向诉讼系属之法院申请撤销。未上诉系属于一审法院,经上诉则系属于二审法院。本案裁判确定后,向发出命令的原法院申请撤销。对撤销裁定,相对人可抗告。法院可自行变更、撤销秘密保持命令的裁定,同时驳回申请,对该驳回裁定可以抗告。
法院认为申请无理由,裁定驳回。为防止秘密被提出后难获救济,驳回裁定可抗告。基于同样的理由,为避免在抗告程序或本案诉讼中知悉秘密的人增多、已发生秘密外泄,即使核发秘密保持命令也无法在实质上救济秘密所有人的状况,有关秘密保持命令的所有裁定在确定前,都不得开示秘密,本案诉讼关于秘密部分的审理可以暂停。[7](63-64)
论坛,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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