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 |
|
|
【内容提要】对著作权法的历史考察表明,它代表了被保护权利的持续扩张,以及相应的在作品中作为公共领域部分的持续减少。著作权扩张表现在受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著作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使用方式不断增多、著作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等方面。从技术发展方面看,技术因素对著作权扩张具有极大的影响。著作权的扩张不仅可以从著作权制度本身的角度加以考察,也可以从政治、文化视野和经济学的层面上分析。著作权扩张还可以从利益平衡原理得到解释。著作权扩张与限制的辩证关系也说明,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永恒的主题。 【关 键 词】著作权扩张/公共领域/利益平衡/权利限制 在知识产权的扩张中,著作权扩张最突出。从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到现代各国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国际公约的演变看,著作权法的历史是一部逐渐扩张的历史。对著作权法的历史考察表明,它代表了被保护权利的持续扩张,以及相应的在作品中作为公共领域部分的持续减少,并且直接表现为著作权人的专有控制权的扩大。单纯的扩张会直接威胁到著作权法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著作权法在增进知识、文化和科学,以及在信息的接近和自由流动等方面确认了公共利益的地位。然而,这些公共利益有可能因著作权的扩张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著作权的扩张威胁到接近信息的公共利益,并且增加了反竞争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在著作权扩张中应特别注意在著作权法中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本文将对著作权扩张的种种表现进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剖析著作权扩张的缘由,旨在对著作权制度的动态运作中把握其精神,增进对著作权法基本理论的认识。lOcAlHOSt 一、著作权扩张的表现 (一)著作权权能的扩张 1.传统环境下著作权权能的扩张 著作权扩张表现在受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著作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使用方式不断增多、著作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等方面。著作权扩张,就著作权的内容来说,从最初的主要是对复制权的保护扩大到现代技术条件下利用作品的各种权利。《安娜女王法》主张作者是第一个应当对作品享有无形财产权的人,该法被认为实现了由主要保护出版商到主要保护作者的历史性飞跃。该法授予作者的著作权即是对特定的作品制作印刷复印件的权利,以及阻止他人擅自印刷、翻印或出版作者的印刷复印件的权利。也就是说,所保护的权利限于复制权。其后各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对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做了很大的充实。正如郑成思教授所指出的,著作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著作权权能,如音像复制权、播放权、制片权、邻接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的著作权有改编权、发行权、追续权、连载权等;随着国际交往,扩大了著作权的范围,主要有翻译权和最终使用权①(p.68—87)。确实,随着著作权国际化的产生和发展,著作权国际公约对著作权的保护也同样存在扩张的特点。例如,就著作权内容而言,作为著作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公约《伯尔尼公约》的文本在每次新修订[1]时,权利内容都有新的增加。例如1948年文本和1928年文本相比,在必须保护的经济权利中增加了“公开表演权”,而1928年文本只是作为可选择保护的权利;1971年文本和前面的文本相比,明确了电影作品本身享有的著作权,并且明确了朗诵权是经济权利重要内容。又如,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明确了网络时代的传输权问题。 2.信息网络社会著作权权能之扩张 信息网络社会著作权权能的扩张具有前所未有的特点。从国际上看,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信息网络技术发达的美国较早就被提出来了。特别是美国在克林顿政府时期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与信息高速公路的白皮书,涉及到著作权法的地位和因特网(互联网)的规定,考虑了数字环境中的财产权问题,以回应数字技术革命。白皮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将著作权适用到数字环境,讨论及时修改著作权法以更好地适应于新技术发展的需要。[2]白皮书反映了涉及公共利益的复杂的政策问题。它明显地强化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而没有明确提供公众阅读、浏览、视听和下载著作权资料的机会。 随着网络技术与设备的普及,通过网络特别是因特网获取知识和信息已成为信息社会中人们学习知识和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甚至成为很多人的生活方式之一。如果将阅读、浏览数字化作品这类行为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那么会严重危害人们在网络空间接近作品的公共利益。有的学者已关注上述情况,并指出这是对著作权法需要实现的宗旨的危害。例如,杰斯咖·黎特曼指出,如果阅读和浏览这些作品侵犯了复制权,那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作为著作权制度核心的是对思想的自由接近和不受著作权保护资料接近的维护。[3]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扩张还主要见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它们是在更大的范围内著作权(邻接权)权能的扩张渗透到信息网络社会的体现。wct扩大了著作权保护客体,明确将计算机软件和数据汇编(数据库)纳入著作权保护客体,使可著作权性的客体从独创性的表达延伸到非独创性的事实材料。根据wct第2条、第5条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种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第5条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著作权。wct 还主要对著作权的内容做了扩大,规定了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义务。就wppt而言,在表演权方面,第5条规定了表演者的精神权利,第7条规定了表演者的复制权,即表演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4]第9条规定,表演者应按缔约各方国内法中的规定享有授权将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上一个论文: 市场信用的民商法规制 下一个论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上)
|
|
|
看了《著作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微博著作权法律保护 [法律论文]简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初探 [法律论文]著作权许可的私人创制与法定安排 [法律论文]论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的完善 [今日更新]学术著作读书笔记方法论 [法律论文]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法律论文]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和内容安排 [法律论文]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之修改 [今日更新]著作人身权的刑法保护 [今日更新]网络搜索引擎商著作权侵权责任之思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