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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的刑法保护           
著作人身权的刑法保护

著作人身权的刑法保护

论文联盟www.LWlm.CoM我国目前对于著作人身权刑法保护最显著的缺陷就是所保护的对象范围过于狭窄,即仅限于美术作品。然而,著作人身权对于著作权人的意义并不会因为其载体的各异而有所不同,行为人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会由于所侵犯的对象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将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范围限定在特定的一类或几类作品上都是缺乏根据的。考虑到刑法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协调,应当将《著作权法》第3条所规定的九种类型的作品都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围内。
  (二)有条件地扩大刑法对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权利范围
  除了刑法所保护的对象范围过于狭窄之外,我国对于著作人身权保护存在的另一问题就是对著作人身权刑事保护的权利范围也过窄。但是对于权利范围,笔者并不赞成像对象范围那样尽可能地扩大,而可以借鉴意大利的有关规定,首先将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财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我国《刑法》对于美术作品署名权的规定,也正是考虑到该条所规定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的人身权,而且间接影响了著作权的财产权,同时又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豒。除了署名权之外,还可以考虑将发表权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上述两项权利所能带来的财产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将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即能够兼顾著作权所具有的财产性和人身性的双重属性,又能避免对于著作人身权的刑法保护范围过于宽泛的情况。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尽管这两项权利与经济利益的联系如不署名权和发表权密切,但是对其侵犯有时也会对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产生影响。因此,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将“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外,有些时候行为人虽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目的,但是在客观

上却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对于这种情况,缺乏“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不应阻却犯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客观要件之一的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就应当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三)引入自诉制度以完善对于著作人身权的刑法保护
  在笔者所主张的“财产价值论文联盟www.LW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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