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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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便是其中极其严重的一个。湖南常德的“毛发酱油”、冠生园陈馅月饼、金华敌敌畏火腿、“地沟油”、“染色馒头”、三鹿集团三聚氰胺的毒奶粉、双论文联盟www.LWlm.CoM汇瘦肉精猪肉制品……食品安全事件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身心健康,令人们谈“食品”色变。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制,完善标准”列为重点任务,积极寻找有效对策,遏制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已刻不容缓。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的强大武器,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们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在规范食品市场、打击食品犯罪方面能发挥其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的立法规定有所缺陷,使其在惩治食品犯罪时“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加快对刑法在食品安全的保护体系的完善,才能使当前猖獗的食品安全犯罪现状有所改观,使食品不再成为毒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凶手”。 1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为了能逐渐消除经常性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也下了一番功夫,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包含《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作为拥有极强严厉性制裁手段的刑法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能将法律之手延伸到其他部门法无法触及的领域。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修改了关于食品犯罪的几条重点条文,也可谓是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进一步加强。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将刑法第143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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