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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食品安全法》第9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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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食品安全法》第9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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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制度 侵权责任 食品安全标准 内容提要: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法院作出赔偿数额的判决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赔偿制度,它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抚慰功能、报应功能、遏制功能和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功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的内容、责任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针对现行立法的缺憾,应当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借鉴美国法浮动限额制度解决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尽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10章专门规定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企业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章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得知:食品安全标准是通过国家统一制定,并且强制执行和实施的。法律同时也规定,如果未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如果未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自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除非企业制定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标准外,就有可能制定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食品安全法》应尽快增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以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总之,《食品安全法》规定侵权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必要的[7]。LocAlHOST我国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大国,在正确理解和运用食品安全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这对依法有效保护食品交易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1]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112-113. [2]张敬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讲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426-429. [3]关淑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83-184. [4]王吉林.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解读[j].天津法学,2010(1):47. [5]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35-238. [6]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49-240. [7]杨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功与不足及完善措施[j].清华法学,20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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