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下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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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下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的保护
一、新规定中关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新规定第七论文联盟WwW.LWlM.com条规定旅游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旅游者请求其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这个条文中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并不相同。即便在同一法系概念也不尽相同。英美法系的概念为一种“注意义务”当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或者被告是某种危险源的开启,即具有注意义务。德国有“安全交往义务的概念”,法国为“保安义务”,而日本使用“安全关照义务”的概念。其适用范围还有争议,在我国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已经以规定的方式运用在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与旅游者之间。这样就提高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和义务。能够更好地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利,第七条第二款则规定了第三者责任和旅游辅助者的补充责任。本人认为这种补充责任应该是一种按份责任而非共同责任。 二、新规定中关于告知、警告义务的规定 新规定中为保护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履行告知、警示义务。不能以欺诈等手段损害旅游者的利益,其可分为信息告知义务和警示说明义务。 1.信息告知义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具备专业的知识并对旅游项目有具体的了解,而旅游者通过广告、宣传和说明等途径对旅游项目的安全不一定全面了解,即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特别对于旅游者参加的自费项目如潜海、蹦极、骑马等旅游项目时,因为旅游者不具有相关的操作经验,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可能会出现不履行告知的义务,从而因旅游者信息不对称而参加该项目最终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法律不能也不可能要求旅游经营者把提供的服务的所有信息都向旅游者述明,但是,对涉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和其他重大权利的信息应承担详细告知的义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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