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p1581.
[22] see san jose, calif., gets $18.5 million award in bond-losses suit, wall st j c13 (june 22, 1990)。
[23] 参见[日]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证券交易法概论》,侯水平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出版,第122页至125页。
[24] 楠本くに代(2006)「日本版金融サービス?市场法 : 英国に学ぶ消费者保护のあり方」东洋経済新报社81ページ。
[25] 具体而言,金融商品销售业者的劝诱方针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根据劝诱对象的知识、经验、财产状况以及缔约该项金融商品销售合同的目的应当予以考虑的事项;二、针对劝诱对象的劝诱方法以及劝诱的时间段;三、其他为确保劝诱的适合性应当考虑的事项。
[26] 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5.2 认识你的客户:合理的建议
持牌人或注册人经考虑其所察觉的或经过适当查证后理应察觉的关于该客户的资料后,持牌人或注册人在作出建议或招揽行为时,应确保其向该客户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5.3 认识你的客户:衍生产品 持牌人或注册人就衍生产品(包括期货合约或期权)或杠杆式交易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应确保其客户已明白该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并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因买卖该产品而可能招致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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