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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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 or community based correction)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指将经法院宣告缓刑或处以其他社区刑罚、裁定假释以及由监狱等部门予以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相关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自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1社区矫正制度应当包括与此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推动,这一制度近年来在我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已经扩大到第二批试点。但是,在试点的过程中,对于相关的一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有一些不同的认识。作为较早倡导在我国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学者之一,对于与此相关的几个问题再做些阐述。 一、 社区矫正产生的历史背景 若从个别措施的产生算起,社区矫正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作为社区矫正一项重要手段缓刑雏形的教士恩赦制度早在13世纪就在英国产生了。作为现代缓刑制度之父的约翰•奥古斯塔斯在1841年就开始在波士顿接收由他保释的罪犯。麻省在1878年就通过了第一部缓刑法。2在美国,最早规定社区矫正另外一项社区矫正重要手段社区服务的法律早在1547年就实施了。3 但是,作为一项系统的制度的社区矫正是随着刑罚制度的逐渐演进而产生的。从发展历史来看,刑罚明显呈现由重至轻的趋势。在国际社会,目前对刑罚历史演进的具体状态已经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LOcalHost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的持续变革,自中世纪产生以来,刑罚一直在这些变革的影响下不断演进。演进的历史趋势是,从普遍使用肉刑和死刑过渡到现代的监禁,再从作为刑罚主要手段的监禁过渡到罚金、缓刑、暂缓判决等监禁的替代措施和其他不用直接控制人身而采取非监禁控制措施的中间刑罚。最近,又出现了一种从刑罚向和解与赔偿等恢复性司法过渡的趋势。4刑罚的这种历史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刑罚观念的进化、刑罚方法的人道和对刑罚效益的重视。随着人们对监狱拥挤、监禁成本高昂、罪犯间的交叉感染及监禁刑烙印等传统监禁刑弊端认识的深入,社区矫正已为许多西方国家大量采用。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联合国的一些刑事司法规则,例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5),《监禁替代措施》(1980),《减少监狱人口、监禁替代措施和犯罪人社会整合》(1985),《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1990)等,都明确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在刑罚制度中对社区矫正的适用。5 不过,直接催生这项制度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退伍军人回归社会辅导制度。二战之后,许多在欧亚战场拼杀已久的老兵退伍之后遭受多种社会不适应症困扰,宁愿重回部队再过军旅生活。他们急需帮助使之从军人生涯回到普通百姓的生活。因此,有关部门便派员分赴退伍军人居所,提供咨询等心理辅导活动,帮助他们做好教育和就业准备。这项活动的效果很好,遂被引进刑事司法系统中,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此后,西方、特别是美国矫正界受医疗模式的启发和“标签”理论的影响,再加上中间制裁措施的丰富,致使社区矫正日臻完善,现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6 二、 外国社区矫正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由于这项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相当完善,社区矫正措施的种类越来越丰富。 从类型上看,可以分为五类:监督方案、居留方案、释放方案、延缓执行和附条件释放方案以及社区监督与控制方案。7 (一) 监督方案 根据欧美国家的情况,监督方案包括社区服务、罚金或抚慰金和震慑性监禁。 1.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是指法院要求犯罪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工作或服务,以对被害人和社区做出一定的具体补偿。工作范围包括收集垃圾、清理街道、养护公共设施、照顾幼儿和老人、协助医务人员等。除了可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社会做出补偿之外,社区服务还可以培养犯罪人的社会责任感与工作技能及兴趣,使其在不被监禁割断与家庭及社会联系的情况下来悔过和发展自己。 2.罚金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抚慰金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向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平服被害人的受害。在许多西方国家,罚金或抚慰金都可以单独适用,作为惩罚犯罪人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手段。 3.震慑性监禁 震慑性监禁有时也称之为震慑性缓刑(shock probation),是指将犯罪人送到监狱关押一段时间(在美国最高可达130天),使其体验监禁之痛苦,达到威慑其再次犯罪的目的。美国的一些学者主张,震慑性监禁不仅可以适用于初犯,也可以适用于那些尚未放弃暴力行为的犯罪人。对于震慑性监禁的效果,不同的评估众说不一。有的作者称其与一般缓刑和一般监禁的效果没有多大区别,还有的作者称其有降低再犯率的作用。 (二) 居留方案 居留方案是指服刑人(一般为10~25名)被安置于一个中、低度警戒程度矫正机构,接受专业人员的治疗,以增进解决问题的能力,顺利回归社会。这类方案包括药物成瘾治疗、心理辅导和就业培训等,对于服刑人员、特别是少年服刑人员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 释放方案 这类方案主要适用于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以便减少监禁人口,使罪犯逐渐适应社会,为彻底回归社会做好准备。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情况看,这类方案均是一些中短期方案,包括工作释放、离监探亲、中途之家、亲属同居等。 1.工作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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