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村官”职务犯罪频发应引起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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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又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处于刑法没有管辖的境地。又如在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问题上,立法上没有确定农民集体组织留存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比例,只是规定留存与发放的比例应由村民大会通过民主决议最终确定,实践中村民大会作用有限,农民的诉求容易被忽视,同时滋生“村官”腐败。对于这些问题,应该抓紧通过立法加以规制和完善。 2.落实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在农村基层组织的实施,需要全面提升村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村官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对外出务工时间较长、政治素质高、法律意识强、致富能力强的人员,乡镇党委要跟踪培养,及时请他们回村工作。并且按照民主监督、权力制衡、公开透明、村民自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经常对村民进行普法宣传,通过村民会议监督村官的行为,强化对村官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 加大打击力度,扩大预防效果。针对部分地区“村官”职务犯罪突出的现状,一方面要加大查办村支两委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作用,重视农民的举报和上访。对“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特别是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影响稳定的大要案要坚决依法从快审查,从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也要将查处结果向群众公开,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从而为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lOcaLH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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