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利益冲突;平衡;调控
内容提要: 利益的冲突性决定了企业总是随意向自然界排污,日积月累,污染变得越来越严重,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矛盾就日益凸现出来。
此外,高消费的生活方式导致资源耗费,并带来大量附随的环境污染,环境问题就开始在世界各个角落出现。由于大范围的污染,使许多人生活在一种不清洁的环境中,危及到人们的生命和身体健康。这时,人们开始渴求一种清洁、适宜的环境,于是,环境利益成为人们新的利益需要。
由此可见,环境利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人们追求的较高层次的利益,人们不仅仅在一味地谋求经济上的利益获取,希望同时也能享受到适宜的生活环境,环境法律就必须要在这两种利益的冲突中做好恰当的平衡与控制。
(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公共利益是独立于个人利益之外的一种特殊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 [3] [3] 简言之,公共利益是指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从产生的时间来看,公共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的,在西方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人们的经济活动由于受法律上所倡导的“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等思想的影响,一切都以自己为中心,经济活动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在当时,人们贪婪地追求财富,政府只不过充当“守夜人”的角色,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人们总是在“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下,无所顾忌地用尽权利,对自然资源无节制地进行索取,向自然界任意地排放垃圾和各种废气、废物。LOCALHOsT人们在实现自己的利益时并不去注意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导致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牺牲。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矛盾日益显现,这种没有边界的所有权原则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必然需要每个社会成员从自己的个人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由于公共利益不可能是某个社会成员所独占的利益,每个社会成员总是希望能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份利益,也就是说,“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说来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 [4] [4] 可以看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着极大的冲突,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 [5] [5] 即政府不能再只充当“守夜人”,许多自然资源和人类环境应该由国家代表全体成员对它们进行保护,任何人不得滥用或超出法律的规定作出行为,在自由行使个人权利方面的利益时要关注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环境法作为法律的部门法,它的制度构架当然应对上面两种冲突的利益进行平衡。
(三)代际利益的冲突
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各种利益冲突中,代际利益的冲突也是一种很特殊的利益冲突,即指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冲突。在我们生存的地球上,大部分环境资源是有限的,并且许多资源在遭到破坏以后就难以再被利用,甚至难以恢复,或者恢复要花费巨大的代价。
我们的前辈、我们及我们的后代都具有自利的天性,为了更好地满足自身的物质抑或是精神需求,总把贪婪的手伸向我们赖以维持生存的地球,我们的前辈由于索取工具和方式的局限,现在还留下一个还能基本赖以正常生活的地球给今天的我们,而如今贪婪的当代人在现有的生产技术水平条件下,已经掌握着“先进”的科技和索取力更强的工具,不顾对环境资源的破坏,耗费大量资源,破坏了环境,使得后代人到时无法获得发展所需的足够的资源。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其中的一方当事者(即后代人)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他们是这场冲突的受害者,但由于时间的因素,他们无法对给其造成伤害的一方(即当代人)提出损失赔偿,也无法监督当代人的行为。他们唯有寄希望于当代人的道德观念来限制当代人过度的生产消费行为和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但由于道德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当代人依良心自觉地行为是不可能凑效的。为了不至于危及后代人的生存,不给后代人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我们要改变生存的思维,留给后代人公平的生存条件,环境法也是基于人类这样的认识而发展起来的,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来发挥作用,让每个现实的人在规则中行为,让一种较好的法律机制能够自发地约束“当代人”的行为。
二、环境法对冲突利益的平衡架构
(一)对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冲突的平衡
环境问题的出现实际上就是没有正确处理好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偏于强调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利益的保护。环境法律平衡与调和这一对利益冲突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实现。
首先,规定环境法的目的。在各国的环境立法中,都有自己明确的法律目的,如1969年美国《国家政策法》就宣布它的立法目的是“宣布一项鼓励人同他的环境之间建立建设性的、愉快的、和谐的关系的国家环境政策;推动为预防或消除对环境和生物圈的损害所作的努力并促进人类健康和福利;深化对国家至关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认识,设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 [6] [6] 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的目的是“为了本国和人类的福利确保现代和后代人类享有健康和人文的生活。”瑞典1999年《环境法典》的目的是“提高可持续水平,保证提供给子孙后代一个健康良好的环境。” [7] [7] 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阐述了目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可以看出,这些环境法目的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引导和规制作用,从而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利益冲突出现。
其次,强化环境法的原则。环境法的原则是指在环境立法过程中起指导性作用的准则,对整个环境法的立法运行起指导作用。如“可持续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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