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千件、229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92条、131条、177条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案件随意适用简易程序、法庭辩论不受重视、合议庭的作用流于形式等,都说明中国的民事审判模式是职权主义。
[3]《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有资格担任法官。
[4]贺卫方先生于1998年1月2日在《南方周末》上发表的《复转军人进法院》一文,曾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反响。
[5]如日本为进行战后第三次司法改革而设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所进行的司法改革中,设立了“俄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英国、韩国在司法改革时,也设立有类似的机构。
[6]在1985年举行的北京诉讼法学年会上,就有学者对审判委员会的制度提出批评意见。
[7]1986年开始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自1988年开始面向全社会进行,每两年1次;从1993年起,改为每1年1次。现在这一考试制度,已成为中国最为严格的一种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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