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兼职律师制度存废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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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将自己的学识和研究成果贡献于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无疑是宝贵的机会。为此需要他们通过兼职律师工作等多种渠道更多地了解司法实际,了解中国的国情和现实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而不是空谈理论,简单地类比甚至主张照搬外国的东西。 综上所述,以律师队伍现有人员的数量为据,认为“我国兼职律师的社会历史条件早已不复存在”的观点是对兼职律师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性缺乏全面、深刻理解的片面认识。无论从我国律师制度自身的发展来看,还是从对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产生的作用来讲,兼职律师制度不仅是以往我国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今后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及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中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当继续保留兼职律师制度。同时针对现行兼职律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完善,扬长避 注释: [i]参见陈心雨:“禁止兼职律师势在必行”,载于光明网2004年7月27日首页——“光明网评。” [ii]转引自:《2004年日本律师白皮书》第34页。 [iii]参见王达人、曾粤兴:《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iv]转引自《2004年日本律师白皮书》第34页。 [v]陈心雨:“禁止兼职律师势在必行”,载于光明网2004年7月27日首页——“光明网评”。 [vi]参见顾永忠等:“日本近期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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