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要论等[1](p.59),几乎涵盖了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学主干课”的一大半。他毕业回国后,曾任福建法政学堂监督兼教务长、教育部福建学务视察员等职,后入外交界。刘崇杰是商务印书馆清末出版的另一套主打大型丛书——《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的主要译校者。(刘崇杰不仅在该丛书24名译校者名录中位列第一,为丛书“综司厥事”,而且,因有早稻田大学留学背景,他“携稿东渡”,赴东京邀请“昔年同学分任校订”,并分别索请到时任早稻田大学总长大隈重信、学监高田早苗所写的“序”,使丛书增色不少。参见《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第1卷之“张元济序”、“大隈重信序”、“高田早苗序”及“译校者姓名录”,何佳馨点校,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王我臧,福建人,亦曾留学早稻田大学,也是《新译日本法规大全》译校者之一。回国后,他出版了《经济学各论》、《汉译日本法律经济辞典》等译著,并在《东方杂志》等期刊上发表了译(论)文若干。
陶宝霖,编译所高级职员,浙江人,是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第二期修业生,与汪兆铭、程树德等皆为同学,约于1905年底完成修业[1](p.53-54)。回国后,他除参与《大清法规大全》的编辑、整理之外,还出版了《调查户口章程释义》(1911年)、《法制概要》(1914年)、《中华民国国会组织选举法浅释》(1923年)等著作,并发表了《中华民国之宪法》(1913年)、《比较共和国宪法论》(1913年)、《评宪法起草委员会之议决各项》(1913年)等数十篇论文[2](p.668),还曾担任《法政杂志》主编、浙江省咨议局议员等职。
把“光绪新法令”划分为十三类,将前述法规、章程纳入“宪政”,位列第一类,这大致应该是在日本受过法学教育的这些编辑者思考、斟酌的结果,可能一定程度地也体现了当时关注立宪活动的有识之士对于宪政外延的基本共识。
以上是有关“宪政”的范围,若要真正理解清末宪政,我们应该首先对此有所了解。
其次,从上谕、奏折及案语中,我们又能读出那时的“宪政”是否有着特殊的含义?
无可否认,“宪政”的概念源自西方,但至今各家众说纷纭,实无定论。不过,西方意义的宪政,一般包含着民主政治、限权政府、人权、法治等基本内容。中国历史悠久,长期以来实行君主专制,在这种体制下,治国之本在于君明臣良,归根结底实行的是人治,与法治相差甚远,更不会与包含这些基本内容的西方意义的宪政有任何联系。历史进入19世纪,闭关锁国、盲目自大的清王朝的统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内外压力,这预示着社会变革运动的即将来临。先是器物,后是制度,新思潮、新观念相继被介绍引入。源自西方的立宪思潮和宪政学说也随之而来,且还忸忸怩怩地真有了从观念到制度的初步实践。
不过,在此过程中,宪政的意义却变味了。对此,王人博教授的研究心得尤其值得提及,其观点很令人赞同。他认为,在西方的语境里,宪政价值和目标是宪政自身的问题,是西方人在“历史和社会情境”中选择的结果。而在近代中国,由于缺少接纳宪政的基本前提,导致出现了“语境转换”,宪政价值大体上被分为了两个层面:在最高层,宪政被认为是一种拉动力,牵引着国家的强盛;在低一层次上,宪政则被设想为一种能够克服中国传统的“专制主义”不可替代的工具。也就是说,尽管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想是从西方宪政文化中萌生的,但由于中西所处的历史和各自所应对挑战的差异,决定了中国近代在接受西方宪政及其思想时便有了自己独特的语境,这首先表现在对宪政的价值诉求和基本目标上,“宪政能为国家的富强做些什么”便成为了那时最感兴趣的话题[3](p.1-2、10-11)。
最先关注西方宪政的魏源、徐继畲、梁廷枏等睁眼看世界的先驱们,及积极介绍西方宪政思想和制度的王韬、郑观应等近代早期知识分子,还有其后立宪论争中的双方,诸如改良派的康有为、梁启超,与革命派的邹容、陈天华、章太炎、孙中山等,他们在阐述西方宪政时各有自己的出发点和侧重面,但却如出一辙地均将宪政与国家富强相联系,只是表述上有显晦之别罢了。而在清廷官方一侧,从下令承诺变法开始,就将其与国家富强直接相链接。慈禧太后在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八月二十日发布的著名懿旨中,明确提出“惟有变法自强为国家安危之命脉,亦即中国生民之转机”。
1904年至1905年的日俄战争结束,俄国大败,这给了清廷内外极大的震动。在日俄和约尚未签订之际,江苏名士张謇在《致袁世凯书》中就提出了后来被广为引用的观点,即“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清廷中的一些近臣亲贵及地方督抚们,也相继奏请变更国体,基本形成了惟有实行宪政才能挽救危局的共识。在此形势下,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六月十四日发布“派载泽等分赴东西洋考察政治谕”,目的是“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振善而从”。出使大臣回国后,在“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中,更是大大夸奖了宪法的功用——“宪法者,所以安宇内,御外侮,固邦基,而保人民也。……观于今日,国无强弱,无大小,先后一揆,全出宪法一途。天下大计,居可知矣”。
而从“光绪新法令·宪政”的这些奏折、法规、章程中,也能明显感受到把宪政作为实现国家富强的工具论,行文中经常出现的“变法图强”即可说明这一点。而将宪政与富强的直接嫁接,这样的语境转换,显示了宪政理念的先天不足,也就注定了清末宪政结局的暗淡。
最后,转而探讨一下清末立宪的方法。在回顾、描述清末变法时,学者们常喜欢引用谕旨中的“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仿行宪政”、“参用各国成法”等词句,以说明包括立宪在内的清末变法是在仿照、借鉴西方国家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的。而前述著名的“宣示预备立宪”上谕也已明确承认了大清王朝的制度不如外国——“现在各国交通、政治、法度,皆有彼此相因之势。而我国政令日久相仍,日处阽危,忧患迫切,非广求智识,更订法制,上无以承祖宗缔造之心,下无以慰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