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官对于社会生活经验的抽象,即是本案事实推定的经验法则。该案法官的经验法则是否为真?笔者认为,在目前公认的道德水平不高的社会现实情形下,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一般不会对倒地的陌生人做出彭宇所做出的“行动”(由于本案事实到现在为止仍然不清,我们这些局外人也许永远不会再弄清该案事实,为表述的准确,我们只能称彭宇所为系“行动”。)。换句话说,笔者同意一审判决书中的经验法则。
(二)基础事实必须应是高度可信的事实
基础事实是事实推定的小前提,是已经被证明的、推导出推定事实的事实。[17]495根据笔者的理解,基础事实主要包括: 1.众所周知的事实。2.审判上的认知,即法官因其职务而应当知道的事实。3.原、被告陈述一致的事实。4.经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而前案中被推定的事实、自认事实、和解以及调解的事实不能作为基础事实。对基础事实的唯一要求就是可信。所谓可信,就是为普通民众所普遍认同或者为某一领域专家所认同或者是当事人双方所认同。
“彭宇案”一审判决书中的基础事实。 “彭宇案”一审法官认定了两个基础事实:第一是彭宇陪同原告家人把原告送到医院;第二是是彭宇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没索要欠条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该基础事实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一致陈述。
(三)需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前文已经论及事实推定是利用事物间或然性联系来发现案件事实的。但或然性毕竟不是必然性,虽然“主流”、“一般”、“常态”下如此,但仍有“非主流”、“特殊的”、“非常态”的例外情形。为防止该例外情形在个案中出现而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必须保证事实推定不利方当事人有提供反证的机会。如果事实推定不利方当事人提供的反证足以证明自己就是例外情形,则此次事实推定不成立。
反证攻击的对象一般有两个:第一是经验法则;第二是推定事实。由于推定事实是以可信的基础事实为依据所获得的,所以基础事实一般不能成为反证攻击的对象。
从彭宇提供的反证来看,其并没有对法官的“这个社会好人少”这一经验法则予以反驳(彭宇是否认同该经验法则,不得而知。设想一下,如果这个社会“一人滑倒,万人(陌生人)救助”,法官断然不会依据彭宇“所为”推定彭宇是加害人。)。他只是抗辩自己系“见义勇为”以及运用证人陈二春的证言直接攻击法官的推定事实。彭的抗辩仅仅是反驳而不是反证;陈二春的证言是反证,但其并没有看到徐老太太摔倒的经过,因而该证言并不能证明徐老太太因何摔倒;所以,陈二春的证言对于本案关键问题并无证明作用,也就是说彭宇的反证不成立(笔者的观点与季卫东先生不同,其认为陈二春的证言是有力的间接反证,该反证使得自由心证主义与过失盖然推定技术在本案都行不通了。详见季卫东:《彭宇案的公平悖论》,载《财经》2007年1期。)。
(四)符合公正理念和高尚社会价值取向
在完全证明的案件中,只要原告(受害人)证明侵权要件成立,侵权人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需过多地考虑社会价值,因为高尚的社会价值追求已内化于法律条文之中。而对于适用事实推定的案件,法官必须倾向于追求高尚的社会价值,这主要体现在经验法则的选定上。承载公正理念和高尚社会价值取向的经验法则对良性社会的塑造、对人们善良行为的指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如果我们把社会生活中落后的东西视为经验法则,则会导致判决对现实生活的消极塑造。
“彭宇案”一审判决书中事实推定的最大问题就是脱离了高尚社会价值取向的约束。 “彭宇案”一审判决书的经验法则就是“这个社会好人少”。这一经验法则应该说是与现行社会生活中人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相适应的。当以“这个社会好人少”为由推定彭宇就是侵权人且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时,该判决就会指引人们不要去做好事(“彭宇案”一审法官的经验法则是“这个社会好人少”,人们一般不会去做好事。而只有加害人才会上去“帮助”受害人,只要你“帮助”了受害人,就推定你是加害人。由于判决对社会生活的巨大指引作用,现实生活中打算做好事的人担心被置于加害人的推定中,而提供反证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又比较困难,所以他们就尽量不去做好事。)。依据这样的经验法则最后形成的判决书对社会的消极塑造可以说是灾难性的(在“彭宇案”发生后的2009年5月7日(距该事件发生已近2年半时间),笔者以“老人倒地无人敢救助”为关键词,在谷歌搜索到相关网页53, 400篇,在百度搜索到相关网页3, 790篇,这些网页大多讲述“彭宇案”一审判决书对社会生活的消极塑造,有的网页标题甚至触目惊心,如《南京法官造的孽:在中国老人瘫倒无人敢搀扶》,该文详见http: //* /html/13 /news_ 51199. shtml·)。
在笔者看来,为了保护、鼓励做好事之人,在本案事实真伪不明时,就应该做有利于公正理念和高尚社会价值取向的诉讼追求,不适用事实推定裁判,而是适用证明责任裁判,虽然如此判案可能放过“真正的”侵权人———彭宇。
追求高尚社会价值取向的事实推定,在平衡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冲突中体现了社会公正优先的价值目标(笔者需要声明的是,追求社会公正并不是对个体公正的忽略。鉴于本案事实真伪不明,为了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只能放弃“可能的侵权人———彭宇”了。这类案例在追求程序公正的判例法系国家比比皆是。这也是事实推定与完全证明的不同之处。)。中国人民大学江伟教授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出租车司机将乘客遗忘的钱包主动交到了自己所在的公司,当乘客去认领时主张包内有20万元钱而现在只有10万,要求司机退还。而司机坚持说他没有拿包内的一分钱,双方争执不下,最后乘客起诉到法院要求司机退还那10万元钱。由于对司机是否拿了包内的10万元钱,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讲完这个案例后,江教授反问道:“这个案件为什么不适用事实推定来解决?”因为依照我们的生活常识,对于一个正常人来说,会把拾到的金钱拿了一半,把剩下的一半送回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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