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大量依赖国外进口,构成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
然而,全球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知识产权的世界接轨亦属历史的必然,再谈论降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属毫无意义。郑成思曾指出,降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或批评我国不应依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属于没有历史地看问题……这样的结果就是在竞争中“自我淘汰”出局[12]。不过,为避免在全球化浪潮中“自我淘汰”,并不意味着要“自我牺牲”。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序言”部分指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所规定的战略重点之一就是“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并要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可见,国家已经从制度战略的高度,看到了我国知识产权面临的严峻形势,并给我们指出了方向。
我们应当将制度的设置看成一个宏观的体系。当面临与国情不相适应的、而又无法规避的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问题时,利用其他制度以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行使,驱其利避其害,将对知识产—102—权的保护建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之内,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这一“相关法律法规”,首当其冲的就是知识产权反垄断制度。我国反垄断法却刚刚制定,其在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上也仅有提示性的规定,这应该成为我们今后立法的重中之重。通过对知识产权垄断性滥用行为的规范,排除国外知识产权霸权力量对市场竞争的破坏,还原我国跟进型创新的生存空间,降低社会知识产权运用成本,从而将我国经济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进入21世纪以来,曾有学者以美国国内经济界强烈抨击反垄断法拆分微软“乱来”为依据,强烈建议我国不要建立反垄断法(经济学者薛兆丰曾在2000年5月12日《南方周末》中发文“反垄断法有点乱来”中提出,除了行政垄断需要反垄断以外,其他行为反垄断则值得商榷。)。这实质是一种“东施效颦”的做法———盲目效仿他国具体行为,而不考虑自身经济条件和现实状况。在我国目前内部技术落后,外来知识产权力量强大的情况下,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立法价值的核心定位应当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大力强化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以“强反垄断手段”对抗“强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打个形象的比喻,如果将目前按trips要求提高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看成是中国经济技术进步的“一条腿”的话,强化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则应当是与之对应的“另一条腿”。知识产权保护的“腿”越长,知识产权反垄断的“腿”就应该越长;否则,知识产权保护得越厉害,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得越弱,中国经济技术发展摔跟头的危险性就越大。而今后,随着我国自身知识产权国力的增强,在国际经济对比中居于优势的时候,则可以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做出“动态平衡”的调整,转而以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为出发,弱化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此是后话。
注释:
[1] [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法和经济学•第三版[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110.
[2]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84-85.
[3]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a].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0. 220.
[4] waltonhamilton. patents and free enterprise[m]. governmentprintingoffice. 1941.
[5]王先林.反垄断执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美国《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竞争》报告述评[j].学术论坛, 2007, (6).
[6]薛兆丰.反垄断法有点乱来[n].南方周末, 2000-05-12.
[7]郑海东.从乌拉圭回合看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j].复旦大学学报•社会 [11]王景川在《财富》全球论坛上就知识产权问题发表演讲[ eb/ol]. *, 2005-08-03.
[12]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挑战与应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论文集)[a].郑成思.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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