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倒置规则的一种发展模式。即:最先采用《纪要》的形式,先试点。如果试点的效果较好,则可在适当的时机,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公布。一般来说,从《纪要》到《司法解释》,过渡期间比较短。对于处于司法改革阶段的我国来说,这种方法显然是比较慎重的,也符合法律规则科学发展的逻辑,值得肯定。近年来,人们经常讨论物业管理纠纷、在线交易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①,不妨采用上述办法试试看。
三、农民工讨薪案件是否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有人曾经主张,在农民工讨薪案件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②。下面我们来讨论这一问题。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这类案件是否具备倒置的基本因素。从现在发生的一些农民工讨薪案件中,可以看出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是举证十分困难。这些年来,大批农民工进城,他们一般采用“乡里乡亲”互相介绍的方式寻求工作。由于他们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许多人与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务工合同,没有进行结算,也没有欠条之类的单据。因此,一旦发生欠薪案件,他们就缺乏充分的证据。从而注定了败诉的命运。
二是社会反响十分强烈。据许多媒体报道,拖欠民工工资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甚至由此引发农民工聚众闹事的严重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③。
三是法律上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证据规定》第4条、第6条虽然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况,但没有明确包含“追索劳动报酬”的内容。因此,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所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④。也就是说,由原告(农民工)承担举证责任。
由上可见,农民工讨薪案件具备我们前面所讲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因素。实际上,采用倒置的方式处理此类问题,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机关发挥其社会纠纷的“最终解决手段”的职能作用,有利于扩大司法机关的权威。另一方面,有利于削减行政干预的“运动式”浪潮,因为这种运动式的搞法非常不具有稳定性,时高时低,不利于培养人们对法治的忠诚信仰,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如果将这种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做出明确规定的话,会产生明显的、甚至严重的副作用,它会助长那些不订合同而从事雇佣劳动的行为(签订合同是文明的现代社会劳动制度的重要标志),从而加深雇佣劳动关系的无序化,加深雇佣关系双方因缺乏明确的合同关系所导致的一系列矛盾。
由此可见,即使从目前来看,举证责任倒置确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然而,如果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国家现代化的长远利益考虑,我们只能把它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司法政策,解决目前的困难,绝不宜作为比较稳定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予以设置,以免文化素质和思想素质均受很大限制的农民工对此产生依赖心理,助长其落后的法律意识和不良的思想习惯。在执行这项临时政策的同时,应当对户籍政策、住房政策及时予以调整,以便使人群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尽快地融入城市生活,减少社会矛盾或动荡。
四、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特征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基本特征,以便准确地予以适用。通过考察我国《证据规定》第4条,不难发现,我国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具有如下两个特征:(1)客观性。在我国,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源泉是司法实践。形成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一般情况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通过总结全国各级法院的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确定某个或某些事项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就此作出规定(司法政策或司法解释)。可见,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决非主观想象的结果。(2)强制性。从我国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现有模式来看,大致有三种:一是采用《纪要》的形式;二是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如《证据规定》那样;三是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基于哪一种方式作出,它都具有强制性,因为作出该规则的主体要么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要么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一旦作出,就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既然我们已经总结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基本特征,接下来就可以谈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应注意哪些问题。(1)举证责任倒置要有根据。作为一个司法官,在适用倒置规则时,为了避免冲突,必须遵照一定的顺序。合理的顺序是:先法律;其次是司法解释;最后才是司法政策。具体言之:在有法律,也有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的情况下,必须优先依据法律;在没有法律,有司法解释也有司法政策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依据司法解释;在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司法政策的情况下,可适用司法政策。(2)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应当作出正确的解释。解释的依据,除了法律(广义上的法律)之外,还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割理论⑤。当我们依据法律进行解释的时候,同样要遵循合理的顺序,即先法律;其次是司法解释;最后才是司法政策。
参考文献:
[1]保障农民工权益可否举证倒置[n].新京报,2006-04-18.
[2]艾才琴.举证责任倒置不能轻易“倒置”[n].法制晚报,2009-01-05.
[3]善水.“举证责任倒置”有不少问题[n].新京报,2009-01-07.
[4]吴庆宝.期货交易入市举证标准的司法认定[eb/ol].中国法院网,200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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