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并不是保证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并不能影响保证的无偿性。"
保险公司之所以愿意作保证人,原因在于其向投保人收取了一定的保险费。保险费的收取仅仅是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一个原因力,并不能表示保证保险作为保证却具有有偿性的特征,因此从原因力的角度我们也可以推敲出保险说关于保证保险有偿性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五、小结
之所以将保证保险与保险相混淆是因为它在形式上并不完全的符合保证或保险的任何一种,通过上文对其本质的发现和对保险说的驳论,我们最终确定了其所属的范畴,即保证保险的本质上就是保证的一种。保证保险法律性质的探讨对于确立如何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本文篇幅的局限,对于法律适用笔者将另文加以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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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
[3]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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