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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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性,存在着天生的对立和冲突。然而,分析信赖保护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的冲突成因后,我们发现二者分别体现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精神,是内在统一的。形式法治遵循严格规则主义,侧重于强调行政法律秩序,行政合法原则正带有形式法治的意味。而实质法治更强调现有规则的理性,追求的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即权利保护,信赖保护原则正是实质法治的体现。因此,在法治的视野下,行政合法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具有共容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应被定位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最终通过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加以确立。 参考文献 [1]李春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2]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5页 [3]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01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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