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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分析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分析
内容提要: 产品代言连带责任是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问题产品,对消费者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利益损害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依据产品侵权责任规则,应当与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共同承担的侵权连带责任。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须具备构成共同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依照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产品代言;连带责任;产品侵权;共同侵权;过错责任原则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经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第55 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一规定,社会各界反映比较热烈,形成尖锐的对立意见。这个规定实际上不能仅仅局限于食品代言连带责任,而是应当举一反三,适用于所有的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因而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本文试图从食品代言连带责任出发,全面论述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有关企业的青睐,名人们也由此赚得巨大的收入,甚至远远超过他们演艺事业的所得。每一个公民(包括名人在内)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名人明星代言产品在获取巨额代言费的同时,也必须为可能出现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问题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承担责任。[2]
法学专家对此保持冷静,提出的意见比较稳妥。例如,姚辉教授认为,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承担,要看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lOCAlhOSt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其一,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相互串通。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实则形成了明确的分工,二者的主观状态均属于直接故意。其二,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虽然没有相互串通,但明星代言人明知制造商生产了质量存在缺陷的产品而仍然为该产品进行代言。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的主观状态属直接故意,明星代言人的主观状态属间接故意。毫无疑问,上述两种情况都可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3]
法律已经规定食品代言连带责任并且有关法律已开始实施,这是客观现实,对其进行讨论发表不同意见是可以的,但质疑其权威性,甚至反对、阻止其施行,则是不可以的。笔者承认,《食品安全法》对这一责任规定确实过严,但是,法律规定的责任过严也有过严的好处。尽管很多学者也主张最好规定为“承担相应责任”,似乎这样更为缓和、更为稳妥,[4]但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就是连带责任,在没有修改法律之前没有改变的余地。对此,笔者的看法如下。第一,规定为“相应责任”反而不好,因为不知道与什么相应、如何相应,在法律适用上更不好解释,也无法准确掌握,会出现各有各的理解的弊病。第二,明确规定食品代言连带责任,是很严格的责任,但依照连带责任的严格要求,食品代言连带责任必须符合侵权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并不会伤害没有构成连带责任的食品代言人,只有构成共同侵权的食品代言行为的代言人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更有利于划清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保护正当的产品代言行为,制裁非法的产品代言行为。因此,笔者将积极评价《食品安全法》第55条,并建议将此规定推而广之,扩展为产品代言连带责任。
二、产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
食品代言乃至于产品代言,代言人实际上就是给食品或者产品做广告。做广告的人对于推荐的食品或者产品有缺陷并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究竟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长期以来并不是一个明确的问题。存在的问题确实如网友所言,产品代言人只管代言、只管收钱,对于代言的产品质量如何、是否存在缺陷、能否造成损害,一概不管,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后果是,代言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不承担责任,成为市场 [2] 《名人张嘴法律把门》,中国食品质量报网2009年4月9日,http//*.cn/article/aqfz/20090409004.htm。
[3]、[12] 《法学专家提醒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源于共同侵权》,《检察日报》2009年3月30日第6版。
[4]、[9] 李连颖:《食品广告代言连带责任是否过重》,新浪博客2009年4月26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 4c9d230f0l00cu3u.html。
[5] 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参见杨立新:《债法总论》,高等 [18] 参见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纲要》,许传玺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第283页。
[19] 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7页。
[20]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2页。
[22]、[23] 孙森焱:《新版民法债编总论》(上册),台北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277页、第276-278页。
[24] 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纲要》,许传玺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页。
[25] 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王竹译,载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各国侵权行为法资料汇编》,内部参阅文集,2008年,第185页。
[26] 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年博士论文,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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