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同国家对商标的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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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等商标权保护制度,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为防止商标权利滥用,再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及多年的执法司法经验,应在修改的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权的限制条款。具体修改建议如下:第一,增加“合理使用”的规定。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上升为法律规定,改“正当使用”为“合理使用”。修改后的条款可表述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第二,增加“在先商标继续使用”规定。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修改并上升为法律规定,修改后的条款可表述为: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但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商标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标志。 五、结语 在当今时代,世界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国际经济交往必然增多和复杂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标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对于这种情形的商标的法律保护,则需要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本文主要介绍了商标的一些基本内涵以及各国不同的商标制度,从而旨在引起大家对商标保护的重视,从而更加完善我国商标保护相关制度。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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