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基本架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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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引用判决对有关的侵权人主张利益。”在这种信托制的经济公益诉讼集团或社会团体中,公民个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以向其主张经济公益受到侵害之事实,之后由该经济公益诉讼集团或社会团体行使一定的调查和信息收集权,之后向法院提起经济公益诉讼。按照日本学者谷口安平的解释,集团诉讼作为“旨在追求一定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或实现他们共有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多为共同诉讼、代表诉讼、典型性诉讼(试验性诉讼)和团体诉讼四种形态。这样避免了个人提起经济公益诉讼会出现的滥诉或息诉的现象,毕竟集体的诉讼主张更能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也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且经济公益诉讼集团或社会团体以此为职权,也更能凸显经济公益诉讼的专业性和职权化。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作为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部门,其对社会经济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运用和实施各种控制、调节和干预手段,进而达到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平衡、促进和维护。作为这样一个以整体社会的利益为根本职权范围的经济管理机关,其理应成为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其适格的起诉主体。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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